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职工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购房或租房提取业务,希望今后继续按照约定的条件将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转入本人的公积金用卡账户,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提取日期、提取周期和收款银行账户进行的约定。
其中约定提取日期由个人任意选择;约定提取收款银行账户即为本人的公积金用卡账户,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卡;约定提取周期可选择一个月、三个月、半年或一年。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可通过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或线下代为办理,办理步骤详见提取业务操作详解(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2/index.html)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以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一)集中封存库内的职工;
(二)处于缓缴或封存状态的单位职工;
(三)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单位职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业务终止:
(一)因职工个人申请的;
(二)管理中心划款失败的;
(三)累计提取额已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四)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六)因约定提取当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导致连续三个提取周期划款失败的。
约定提取终止后,可以再次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的大部分情况都是由于累计提取额达到提取限额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