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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教外来[1998]7号
国家教委     1988-02-24 00:00:00 阅读:    


各处、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物价局(委员会),广东省高教厅:


近年来,由于我国物价水平不断提高,来华留学生教学及管理费用普遍增大,继续按1989年制定的《自费外国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收费,有些接受来华留学生的学校和专业将难以支付教学和管理中的各项正常费用。为此,根据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各接受学校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计算来华学习的有关费用,有关接受学校可按对外提供收费标准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公布约折合的美元金额。


二、考虑到各接受学校的地理条件、教学水平和设备条件等的差异,并参考国外大学接受留学生的收费办法,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仍只规定各项收费的幅度。各接受学校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本校的实际收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可于学年开始是一次收取;特殊情况下也可分两次收取,每学期开学时各收取一半。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的来华留学生,应按一学年的标准收费。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准予来华留学生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对缓交学费者应收取5%的滞纳金。


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学费一般不转、不退。

来华留学生的住宿费可于每学期初一次全部收取;留学生有特殊困难时,也可准其按月交纳。留学生因结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当月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


四、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双边协议来华的自费生,应按接受学校规定的自费生收费标准交纳各项有关费用;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应按上述标准交纳免交部分之外的有关费用。


五、对现已在校的自费生,应仍按原收费标准收费至毕结业。


六、本通知的附件《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1997年修订)》可以对外提供。




附件: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1997年修订)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1997年修订)


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收取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外币计价收费,具体标准(单位:元/人)如下:


一、报名费(含必要的入学考核费用):400~800。


二、学费:

1、文科类专业:

本科大学生:每学年14000~26000;

硕士研究生:每学年18000~30000;

博士研究生:每学年22000~34000;

短期生:学习时间约为一个月的,3000~4800;学习时间约为三个月的,8000 ~10000.

专科生和普通进修生比照本科生标准收费;高级进修生经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收费;研究学者比照博士研究生标准收费。


2、理科和工科类专业:

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30%。


3、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

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


三、住宿费

不带单独卫生盥洗设备和电话、电视的双人间留学生宿舍,每个床位每天住宿费标准为12~32元人民币。单独住一间宿舍时,按两个床位标准收费。增加房间设备和改善住宿条件时,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普通留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2.5倍。


四、其他费用:

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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