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
贵委《关于申请继续使用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教函[2012]3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本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考试收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在组织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两个专业的单独招生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项目等相关规定仍按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京财综〔2012〕71号)执行,收费标准按本函规定执行。
三、请各执收单位持本函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执收单位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97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1603号)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高等教育考试收费标准表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高等教育考试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1)
25元/科
其中:1、统考科目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统考4科;报考高等职业学校单考单招公共文化课统考3科;高职专升本统考1科)
北京教育考试院
2、单考单招专业课
(招生学校专业课考试不超过2科)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及其所属学院、中华女子学院、首钢工学院、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市机械工业局职工大学、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3、高职自主招生(招生学校考试不超过4科)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招生计划中具有高职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
4、高职专升本(招生学校考试不超过2科)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招生计划中具有高职专升本招生资格的高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专业加试费
(收费编码:173055006)
100元/人
北京教育考试院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
(收费编码:173055007)
100元/人
北京教育考试院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测试费
(收费编码:173055008)
100元/人
北京教育考试院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测试费
(收费编码:173055009)
100元/人
北京教育考试院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费(收费编码:173056002)
138元/人
北京教育考试院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费(收费编码:173056003)
100元/人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招生计划中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
博士研究生入学报名考试费(收费编码:173056004)
200元/人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招生计划中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