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管庄校区、各部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的通知精神,以及全国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教育部财务司于2012年4月10日在天津召开了专门会议,明确指出使用预算资金购买商业预付卡(购物卡)是一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对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现就我校禁止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购买商业预付卡(购物卡)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须严格学校预算资金的管理,按预算安排使用经费,严禁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购买商业预付卡(购物卡)。
二、各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办理借款手续时,必须注明借款用途,详细填写收款人名称。
三、财务处会计科要对各单位使用预算资金的借款严格审核,发现向专营发卡机构付款的要拒绝借款。
四、对于专营发卡机构开具的发票一律不得由预算资金列支。
五、各财务派出单位的会计主管要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预算资金管理。
六、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要重视并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自觉执行相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对资金的使用负领导责任;预算资金的使用人或经手人要对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财务处
20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