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发〔2020〕16号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安排,自2020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将调整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缴费工资基数。自2020年1月以来,学校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经过数据汇总和逐人逐月的统一计算,已于5月完成我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2019年发放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和申报工作。现就此次缴费基数变动中的相关事宜做以下说明:
一、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自2014年10月起,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在编在职人员)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16%,个人缴存比例为8%。
事业单位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在编在职人员)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8%,个人缴存比例为4%。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相同,因此,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个人缴存部分每月为缴费工资的12%,我校均按月为职工代扣。
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当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2020年度缴费工资为2019年1月至12月的国家文件规定项目总和的每月平均数。
其中,个人工资超过北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限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北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限的,按下限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缴费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一般分为根据上一年度工资收入计算基数和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上下限进行调整两部分。
按照央保中心要求,以上一年个人工资收入为准进行基数计算。我校依据央保中心申报要求,于2020年5月底完成2020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
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上下限进行调整为北京市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央保中心将统一启用新的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上下限并结算差额。
受疫情影响,央保中心于今年9月初依据上下限进行了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并对2020年的缴费基数进行结差核算,我校现将自10月起从工资中依据新的缴费工资测算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个人缴存部分,并补扣1月至9月份的差额。
如对本次养老保险扣缴相关工作存有其他疑问,请与人事处人才交流与社会保障中心联系。
联系人:彭一真 李元坤
办公室:办公楼217
联系电话:62332327
人事处
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