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中央单位废止现有的财政手工票据,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请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
一、 财政票据核销清缴
各部门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领用的手工票据整理好统一交回财务处综合业务科(办公楼124房间),包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交回票据时需保证已使用的票据存根联完整无缺、开票款项已全额入账(票本背面需有开票汇总信息并加盖会计科收讫章),领用但尚未使用的票据也同时交回。财务处收齐并进行票据清理自查后,将统一到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票据查验核销手续。
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使用
自2018年1月1起,各部门办理以下收费业务时,需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具票据:
1. 收取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税收入业务;
2. 收取代收款项、暂收款项、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等资金往来业务;
3. 收取各种捐款捐物等捐赠业务。
考虑到开票业务特点及业务量大小,决定在以下部门设立开票点:财务处综合业务科、国际学生公寓、后勤集团节能办和职工住房管理科。财务处综合业务科开票点面向全校提供代开票据业务,其他开票点只对本部门发生的业务开具票据。
未设立开票点的部门,如果发生零星收费业务需要开具票据,请携带相关的收款凭据到财务处综合业务科办理代开票据业务。没有设立开票点的部门如果业务量持续增长且保持稳定,也可以向财务处申请设立开票点。
三、其他事项
1. 对于设立开票点的部门,财务处将负责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该系统操作使用的集中培训。
2. 对于在票据清理核销及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联系财务处综合业务科,电话62334805。
财务处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