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9】20号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报销标准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门诊医疗费用
1.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在3000元以上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退休职工个人负担5%。
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6%,退休职工个人负担3%。
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
2.学生
享受公费医疗学生的门诊费用个人负担10%。
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学生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
二、住院医疗费用
1.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在10000元以上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6%,退休职工个人负担3%。
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2.学生
享受公费医疗学生的住院费用个人负担5%。
三、其他
1.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和医疗照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2.执行新的报销标准之后,退休人员的医疗补贴在调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并入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在职人员的医疗补贴在校内岗位聘任时并入岗位津贴,之后将不再保留医疗补贴项目。
四、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校各类公费医疗门诊和住院的报销。《北京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校发[1995]27号修订)中关于公费医疗报销比例和起付点的规定同时废止。将来如遇国家调整公费医疗政策,我校公费医疗报销标准和政策随之调整。
五、按照本标准进行修改后的公费医疗计费软件系统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在此之前已经按照原标准报销的2009年的职工医疗费用,将按照本标准重新计算个人负担额,个人多负担的部分将于5月份打入职工工资卡退还职工本人。
六、本通知由财务处、校医院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