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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申报时限的通知
财务处公费医疗科     2017-09-21 14:23:36 阅读: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统一大专院校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申报时限的通知》,结合申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公费医疗费用申报时限进行如下规定,请大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于费用结算后1个月内将结算单据提交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

二、外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于费用结算后2个月内将结算单据提交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本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于次年131日前将结算单据提交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

 

请各单位积极向教职员工及学生做好宣传工作。

咨询电话:62332285

 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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