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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预借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2019-01-09 09:51:07 阅读:    

 校财发〔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学校根据国家“营改增”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对科研经费预借增值税发票作了规范。随着增值税发票规范化和信息化的加强,预开增值税发票给学校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大,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现对科研经费预借增值税发票作进一步规范,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学校原则上不允许预借增值税发票。

二、学校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在收款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对方单位要求必须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方能付款的,可以在保证科研业务真实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预借增值税发票。

三、预借发票时需预交税金,预交的税金可以从本课题或者其他横向课题中列支,发票款到账时如果不是从本课题列支的税金也不再调整

四、预借发票时间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1个月。对于同一位项目负责人,预借发票次数为3次,可以还旧借新。

五、预借发票款项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或者合同期内到款,学校将暂停该项目办理“预借发票”手续,借款人有义务将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交回。自预借发票6个月内发票联交回的,我们做作废处理。如果无法交回我们将在学校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两周后还未到款且无法交回发票联,我们做挂失处理,发票将作废,接收单位无法使用,由此给对方单位带来的税务风险自担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财    务    处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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