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发〔2019〕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我校教职工自2019年1月起开始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我校教职工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及修改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信息不变,无需确认
为减轻广大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若纳税人2019年已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且无信息需要更新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无需再做确认操作。
二、申报信息变化,修改提交
若纳税人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免对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甚至个人信用产生影响。请务必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中修改填报相关信息。
三、首次申报,及时填报
若纳税人2019年没有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中进行填报,注意扣除年度请选择2020年。如需在每月工资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请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信息需设定为“北京科技大学”(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0022245)。
四、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及时备案
若在新的申报期,纳税人姓名、有效证件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例如:更改姓名,或因护照到期等原因更换有效证件),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新的有效证件到财务处综合业务科(办公楼124室)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条件及范围
2.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继续享受“七提醒”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首次申报方法
财务处
2019年12月10日
校财发〔2019〕15号--关于2020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等相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