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9〕54号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19年7月9日
北京科技大学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学校拥有和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及其他货币资金,资金支付包括网银支付、银行转帐支票等各类银行票据支付、现金支付、公务卡结算等形式。
第三条 学校资金支付按照“经费预算控制,分级授权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在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落实;对于没落实经费来源的支付申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 资金支付审批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资金支付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资金支付事项应有相应权限的授权人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下一级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上一级审批,下一级审批人对上一级审批人负责。审批人应审核业务事项发生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预算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资金支付事项经办人应认真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支付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和经费项目、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原始票据、有效合同、批件或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等。经办人应核实业务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并对其负责。
须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采购规定的,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和流程,并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须执行工程结算相关规定的,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和流程,并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文件材料。
(二)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原始单据、预算内容、付款合同、批件或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等,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金支付采用借款的,借款人应向财务处提供必要的合同或协议原件等附件,并按本办法履行支付事项审批手续;借款核销时,发票内容与借款用途、金额一致的,无需再履行支付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于符合预算及经费管理规定、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完成相应审批手续的资金支付业务,财务部门会计审核人员、复核人员、出纳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于发现的审批程序不齐全、越权审批、相关票据、手续及支撑材料缺失、金额差错等问题,须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章 资金支付业务审批权限
第八条 学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分类安排。
(一)学校预算内安排经费审批权限。学校预算内安排经费发生的支出、借款、内部结算业务,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的科室审查;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审批。
(二)科研经费审批权限。科研经费发生的支出、借款、内部结算业务,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的科室审查;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的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或合同明确约定的合作费转拨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其中,对资金额度较大的退款、特殊情况转款等还需科研业务主管校领导先行签字审批。
(三)二级单位自有经费审批权限。二级单位自有经费发生的支出、借款、内部结算业务,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的科室审查;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的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
(四)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基本建设经费资金支付业务首先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业务主管校长签字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履行后续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的科室审查;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的须经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
(五)银行账户划转业务(包括签发支票和网上支付)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的科室审查;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
(六)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按照《北京科技大学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要求,预算外资金支付业务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和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中关于资金支付审批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