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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向境内自然人发放劳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规定的应税交易价款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保障劳务费发放业务合规、有序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扣代缴增值税范围

我校向境内自然人(校外人员、兼职人员等)支付以下七类劳务费时,学校须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具体包括: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二、实施时间

按照政策规定和最新征管要求,结合我校财务报销实际,本月校外劳务费收单截止日调整为10月28日。10月28日前完成投递的校外人员劳务费,按现行政策计税发放;10月28日后已在财务系统提交发放表但未受理的校外人员劳酬发放表一律退回,请经办人在11月5日财务系统校外劳务模块升级完成后重新填报提交,按《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计税执行。

三、计税规则

2026年11月1日起,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1000元的,截止2027年12月31日扣缴义务人按优惠税率1%代扣代缴增值税并按规定代扣代缴附加税费;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无需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四、发票获取

11月起,请经办人通知通过我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境内自然人:可在收到劳务费的次月报税截止日后(一般为16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若相关人员在上述时间节点前自行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造成税费重复缴纳的,需由纳税人本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

业务咨询电话:62334848 、62332279 、62334805

 

       财务处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