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宿费一般在每年8月份开始缴纳,学生需在新学年注册前完成学宿费缴纳。出境交流免交学费项目、参军入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新学年无需缴纳学费,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需缴纳贷款不足部分学宿费。
学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收费文件制定,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改委批准,按照批复标准收取。详细收费标准可见北京科技大学官网—信息公开,财务处官网收费公示或通过财务处微信公众号—信息查询—学宿费标准模块查询。
学费标准问题咨询财务处综合业务科(电话:62334805);住宿费标准问题咨询宿管科(电话:62332707)。
登录校园缴费平台(https://xyjf.ustb.edu.cn),选择“待缴费”或“学费住宿费”。缴费前请认真核对缴费年份和缴费金额,缴费成功后,电子票据将发送至学生在校园缴费平台登记的邮箱中。
以汇款方式缴纳学宿费的学生,需要在“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微信公众号—信息查询—更多信息—银行到款中查询并认领到款,下载打印回单,并在回单空白处写上学号、姓名、邮箱及手机号(如需报销的,还需写上报销单位名称),再到财务处综合业务科(办公楼124)办理缴费开票手续。也可登录校园缴费平台,进入汇款缴费登记栏,进行在线登记,财务处审核后办理缴费开票手续。
学校基本户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科技大学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升路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6209014432650
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及校园地贷款)到账后由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确认学生名单与到款金额,由财务处办理缴费,余额部分将退至学生奖助学金卡。助学贷款不足以覆盖学宿费的差额部分由学生本人通过校园缴费平台自行缴纳。
国家助学金贷款相关问题咨询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一站式”学生服务大厅,电话:62334829)。
学校助学贷款户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科技大学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北极寺支行
银行账号:319456016798
学宿费收费为教育事业收费,开具的票据为财政部监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发票。
在校园缴费平台缴纳学宿费后,系统会自动发送电子票据至本人在校园缴费平台登记的邮箱中。也可在校园缴费平台“订单查询”中查询电子票据。通过助学贷款缴纳的学宿费发票将发送至学生校内邮箱(学号@xs.ustb.edu.cn)中,也可在校园缴费平台“发票管理”中查看电子发票。
学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种类包括全面数字化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涉税项目的资金收入。
注:全面数字化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都可以作为报销凭据。
经办人登录“北科大财务信息服务平台”,在“到款查询”模块认领到款,凭到款回单、合同或相关文件说明等材料,到各开票点开具发票。
开票点:科学技术研究院、图书馆、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期刊中心、体育馆管理中心、科技产业集团、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财务处计划科。
注意: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提供对方单位财务信息,包括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办人的邮箱地址。
全面数字化增值税电子发票丢失后,可从经办人邮箱重新下载打印,作为报销凭据。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或更换已开增值税发票,可向开票点申请对原发票进行冲红处理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学校开具的财政票据是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领取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三类。
(1) 学校已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开具的财政票据都为电子票据。
(2)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学校在籍学生缴纳学宿费后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发送至预留邮箱,其他临时性缴费请联系业务部门出具相关收费依据后开具票据。
(3)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常用业务单位已按照审核设置开票点可自行开票;科研拨款开具资金往来票据请登录学校“一网通办”平台(https://e.ustb.edu.cn)在线申请办理开票手续;其他临时性专项款项需与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出具相关资料,非科研专项经费请持相关文件到经财务处计划科审核开具票据。
(4) 《公益事业单位捐赠统一票据》收到捐赠款/物需要开具票据的,携带到款/文件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计划科办理开票手续。
财政票据全部开具电子票据,票据真实性可通过财政部票据中心提供的查验网站核验其真实性,查验网址为:http://pjcy.mof.gov.cn/#/home。
暂收款项: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水电费、取暖费等。
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垫工资返还等。
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国家机关拨付的专项经费等。
(2)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适用范围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收取教育事业收费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时开具,所收款项需上缴国库。主要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及符合条件的培训费等。
(3) 《公益事业单位捐赠统一票据》主要用于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接受的捐赠款开具的票据。
税率 |
具体内容 |
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
3% |
研发和技术服务、体育活动费、文献检索费、科技查新费、分析测试费、培训费、教育辅助服务等 |
否 |
5% |
房租、场地服务费等 |
否 |
6% |
停车服务费、版面费、管理服务费、标书、中标服务费、基站服务费、会议费等 |
否 |
13% |
销售货物(科研军工项目) |
是 |
科研免税项目请前往科研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条件及流程详见北京科技大学校园OA—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业务办事指南。
增值税的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1)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预扣预缴,按年累计计税,次年3-6月汇算清缴。
计算公式:
每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2)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3)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计算公式: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1)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子女年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②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 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
① 填报步骤
打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在“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选择扣除年度及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模块。
② 查询与修改
在“办&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中,选择年份及对应的填报信息,可查看已填报详情,进行修改、作废操作。
③ 注意事项
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需纳税人每年提交一次,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需于每年12月进行确认。但是大病医疗支出只能在年度汇算时申报,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请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中查询可扣除金额,公费医疗教职工请前往财务处公费医疗科咨询可扣除金额,在年度汇算时统一填报。
(1) 汇算清缴的内容
汇总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简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对应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上一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上一年度已预缴税额。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 |
45 |
181920 |
(2) 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及方式
每年度3月1日至6月30日,可采取手机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网页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有境外收入的个人可在网页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境外所得申报功能中申报办理。
学校根据税务安排在申报期通过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公众号、北京科技大学校园OA通知等途径提示师生办理汇算清缴。
(3) 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
①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在手机应用市场上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注册并登录。
② 注册完善个人信息
完成身份注册验证,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中心—银行卡”中,添加本人名下有效的中国境内银行一类账户,并做账户核验。
③ 确认个人收入及纳税信息
在“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查看本人各种来源的收入及个税申报情况,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④ 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税收优惠信息
在“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中,查看本人已申报的扣除信息。如有符合条件但未申报或未全部申报的扣除,请及时补充。
(4) 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
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进行相应年度的汇算清缴。
标准申报流程:
① 确认个人收入及纳税信息。
② 确认各项扣除和优惠信息,包括公益捐赠。
③ 系统自动计算应缴个税。
④ 申请退税或补缴税款。
⑤ 查询银行信息确认退税或补缴税款成功。
简易申报流程:
① 确认个人收入及纳税信息。
② 申请退税。
③ 查询银行信息确认退税成功。
注意:对于年综合所得不超过6万元且已经预缴个税的个人,可使用简易申报,也可手动切换到标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