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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业务

一、公费医疗人员就医医院

(一)首诊医院

(二)合同医院

(三)转诊、急诊、异地就医医院

(四)离退休人员就近就医医院

二、公费医疗报销方式

(一)公费医疗报销流程

(二)公费医疗单据投递

(三)物流信息查询

(四)报销款项查询

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一)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二)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内容

四、公费医疗报销标准

(一)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三)医事服务费报销标准

(四)可报销部分计算

(五)住院借款

1. 住院借款要求

2. 住院借款手续

3. 住院借款押金

(六)公费医疗报销部分规定

1. 门诊开药量

2. 物理、康复治疗费用报销时限

3. 学生寒暑假期间门诊医疗费用

(七)其他公费医疗相关问题

1. 票据丢失补办

2. 分割单开具

3. 异地就医办理

(八)公费医疗咨询电话

关于公费医疗的各项规定均为现行政策,如遇公费医疗政策或报销办法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一、公费医疗人员就医医院

(一)首诊医院

按照“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在职人员、学生及在非就近医院就医的离退休人员,应首先在校医院就医。

(二)合同医院

我校本部的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管庄校区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或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照顾人员的合同医院为医照人员蓝色医疗证上审批的医院。

(三)转诊、急诊、异地就医医院

1. 合同医院和某些专科疾病转至对应医院时,由校医院开具转诊单。

2. 合同医院转诊时,需开具该院的医疗保险转诊单,并加盖公章。

校医院转诊至非合同医院以及合同医院转诊至其他医院的,均仅允许就医,不得再次转诊。

3. 离休人员可以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的对外中医、对外专科及A类医院就医。

4. 急症当次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开具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5. 离退休人员、因病休学学生等公费医疗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审批后,可在异地就医。

(四)离退休人员就近就医医院

离退休人员选择的就近医院(如为非合同医院)只能就医,不能由就近医院再次转诊至其他医院。

二、公费医疗报销方式

公费医疗人员在校医院就医实时结算,仅需支付自负金额,无需再投递报销。校外就医采取非接触投递报销方式。

(一)公费医疗报销流程

1. 门诊费用报销

投递单据—校医院审核—财务处核算—发放报销款。

2. 住院费用报销

投递单据—财务处申报—审核部门审核—财务处账务处理—发放报销款。

(二)公费医疗单据投递

1. 投递地点、时间

校医院投递点:西门南侧投单柜;投递时间:工作日8:00-17:00。

铭德楼投递点:北门投单柜;投递时间:8:00-17:00。

管庄校区投递点:综合办公楼一层大厅左侧;投递时间:全天。

昌平创新园区投递点:东区主楼一层东侧门厅;投递时间:全天。

沙河创新园区投递点:6号宿舍楼10层生活服务厅;投递时间:全天。

学期末投递截止时间,请以届时具体通知为准。

2. 投递次数

门诊费用每月仅可投递一次,多次就医可集中装入一个投递袋投递。

住院费用不限投递次数。

3. 填写内容

校医院投递时打印报销业务单。其他投递点投递时请参照投单柜上的模板,在报销业务单上勾选人员类别,填写姓名、医疗证号(学生写学号)、联系电话。投递时请将业务单及医疗单据一并装袋投递至相应投单口中。

4. 提供单据

门诊单据:转诊单或急诊诊断证明书(盖红章)、收费票据、药品处方、收费明细、门急诊病历。无需提供检查化验结果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时会电话通知。因公外出、实习急诊费用报销时,还需提供由所属部门开具的因公外出、实习证明。

住院单据:转诊单(急症急诊住院无需提供)、诊断证明书(盖红章)、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生育需提供《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5. 排列顺序

①所有医事服务费;②转诊单或急诊诊断证明书;③收费票据、明细、处方(收费票据、明细、处方要对应上);④病历;⑤按时间顺序继续按照②-④排列单据内容。

6.报销截止时间

门诊单据在就诊当年均可投递,截止报销日期为次年1月初(以届时具体通知为准)。超过投递截止时间的费用无法报销。

住院费用请于结算后1个月内投递;如遇寒暑假请于开学后及时投递,超过投递时限无法报销。

(三)物流信息查询

方式一:财务处微信公众号—信息查询—更多信息—公疗业务单查询。

方式二:财务信息服务平台—信息查询—公疗业务单查询。

(四)报销款项查询

财务处微信公众号—信息查询—更多信息—银行卡流水。

款项发放后会以短信形式通知。

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一)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参照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同时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目录外的费用个人自负。

(二)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内容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

2.挂号费、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账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转运费。

4.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5.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6.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O”型腿、“X”形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7.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8.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9.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10.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1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3.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14.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15.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16.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17.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四、公费医疗报销标准

公费医疗人员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按年度累计计算。年度内校内、校外门诊费用合并计算。

(一)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1. 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可报销部分低于3000元(含3000元,下同)部分,公费医疗报销80%;超过3000元部分,公费医疗报销90%。

2. 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可报销部分低于3000元部分,公费医疗报销90%;超过3000元部分,公费医疗报销95%。

3. 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可报销部分报销100%。

4. 学生门诊医疗费可报销部分报销90%。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1. 在职人员住院医疗费可报销部分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下同)部分,公费医疗报销90%;超过10000元部分,公费医疗报销94%。

2.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可报销部分低于10000元部分,公费医疗报销95%;超过10000元部分,公费医疗报销97%。

3. 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可报销部分报销100%。

4. 学生住院医疗费公费医疗可报销部分报销95%。

5. 急诊留观且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可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投递申报。

6. 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门诊放化疗的费用,可按照住院费用投递报销。

(三)医事服务费报销标准

1. 在职、退休、学生医事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项目名称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及以下

普通门诊

副主任以上

普通门诊

副主任以上

门诊

40元

28元

30元

19元

20元

急诊

60元

48元

39元

住院

按住院人员类别享受比例报销

2. 离休、医疗照顾按以下标准自付,剩余部分报销

项目内容

普通门诊

副主任

主任

专家

急诊

自付金额

0.5元

3元

5元

10元

1元

住院

按住院人员类别享受比例报销

(四)可报销部分计算

计算可报销部分时,按照医保目录中的费用类别进行扣除。

1. 药品费用

无自付药费,且符合说明书用药的,不扣除;有自付药费,且符合说明书及限制说明的:在职人员扣除10%,退休人员和学生扣除5%;有自付药费,但不符合说明书或限制说明的:全部扣除;全自付药费,全部扣除。

2. 检查、治疗费用

无自付的,不扣除;有自付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扣除8%;全自付的,全部扣除。有限制要求的,按限制要求执行。

3. 材料费

超过1000元的材料费,扣除20%。定额报销的内容按定额标准执行。

(五)住院借款

1. 住院借款要求

(1) 门诊、生育住院不办理借款。其他住院费用可自行垫付,也可办理借款手续。

(2) 不符合报销要求的住院费用,不予借款。

(3) 第三次住院借款前,须至少将之前所借款项中的一次结清。

2. 住院借款手续

借款时需到所属部门填写借款单。办理借款需要提供的材料:(1)催款通知书;(2)借款单;(3)医院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4)借款押金转账凭据;(5)转诊单。

离退休人员将上述材料提交至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在职人员和学生需将上述材料提交至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

公费医疗财务科审核上述材料后,将款项直接汇入医院账户。

3. 住院借款押金

(1) 一般疾病住院:借款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下的,按照借款金额的10%收取借款押金;借款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按照借款金额的30%收取借款押金。

(2) 特殊疾病住院(如骨折、气胸、白内障、心脏病等):按照借款金额的50%收取借款押金。

(3)自付金额比例较大的住院借款,视情况酌情提高押金比例。

(六)公费医疗报销部分规定

1. 门诊开药量

开药量遵循“急三慢七”原则,即急症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普通病开药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精神疾病等慢性疾病,病情稳定且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开一个月药量。列入医保长处方的西药,原则上不超过两月用量。药量由校医院签字医生审核,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提前开药均不予报销。

2. 物理、康复治疗费用报销时限

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需在发病后6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报销自开始康复治疗12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需在发病后3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报销自开始康复治疗6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3. 学生寒暑假期间门诊医疗费用

寒暑假期间,学生因急诊在校外医保定点医院(包括返乡外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需持就诊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和急诊收据、处方(加盖急诊章),按规定报销。门诊报销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乡期间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额度即每个月7.5元。慢性病在校外医院就诊一律不予报销。

(七)其他公费医疗相关问题

1. 票据丢失补办

纸质票据不慎丢失后,请先前往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开具“票据未报销证明”,再至原就医医院补办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材料。请凭上述证明、药费处方及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清单,于次年4月份投递报销。逾期未投递的,相关费用自负。

2. 分割单开具

凡需开具分割单的公费医疗人员,请在报销投递前复印好所有单据。待单据报销完毕后,电话联系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持复印单据开具分割单。

3. 异地就医办理

离退休人员、因病休学学生(提供休学证明)可申请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填写《异地就医审批单》,审批备案后可异地就医。填写完毕并盖章后,可将《异地就医审批单》投递至住院费投单口中。

在我校京外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公费医疗人员,经所在部门统一申请、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讨论通过,提交详细名单及审批材料至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备案后,方可异地就医。

(八)公费医疗咨询电话

1. 转诊、药量、门诊单据审核、退单查询

咨询部门:校医院;电话:62334024。

2. 报销款查询、分割单开具、异地就医办理、医照人员持卡就医

咨询部门: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电话:62332285。

3. 非医照人员就近就医办理

咨询部门:离退休职工工作处;电话:6233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