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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项目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和预借发票预交税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学校财务报国税批准,我校科研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按3%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我校不能办理进项税款抵扣,专用发票付款单位可以办理税款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