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6〕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及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学校举办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举办的全资控股企业、教育基金会等单位需参照本办法关于报告和分析的管理内容,向学校提供报告。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指由学校统一领导学校各项财经工作,制定统一的财经制度,统一调配学校的各项经济资源;集中管理指学校对各项经费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行为负责。
第七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配备专业化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校内二级单位(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除外)原则上不设财务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须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学校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
后勤集团等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管理工作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校内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置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应当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涵盖学校所有收支的综合财务预算。
学校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推进零基预算改革。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多渠道拓宽办学收入来源,科学测算学校可用财力,把依托学校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绩效导向,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格局,健全应保必保、该省尽省、有保有压、注重绩效的预算分配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预算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教育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批复后,由学校财务处向预算申请部门书面下达预算批复通知。为确保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安排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经学校预算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调剂预算;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经学校预算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教育部等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学校各项收入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标准;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号;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截留、坐支各项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专用基金包括学生奖助基金、其他专用基金。
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七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12月25日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行为,应当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审核)或备案。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教育部和财政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报告和分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部和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根据管理需要提供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学校后勤集团等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学校举办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全资控股企业、教育基金会等各单位须定期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独立核算单位应报送月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其他单位报送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于月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季度报告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年度报告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上报。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五十八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
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使用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审计署、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校发〔20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