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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关于科研领域的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校科研项目数量和科技成果规模再上新台阶,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三全育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北京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管理细则(试行)》和《北京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0年6月19日


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学校可以此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等的依据,同时用于各二级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院等)的年度科研经费统计,作为各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进一步落实法人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必须按照项目(课题)合同(计划或任务)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在预算的范围内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对经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根据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纵向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国务院其他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和地方政府等直接下达的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支持的各类项目(课题)的科研经费,学校科研基金立项项目(课题)的科研经费以及由项目(课题)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上述项目(课题)的合作科研经费等。


(二)横向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原则上要求开具发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企业、社团、协会、学会、外校、国家部委下属机关等)、科研院所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课题)科研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单位、组织和个人资助的项目(课题)科研经费以及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项目(课题)科研经费等。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强化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两个环节的管理。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保证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指导和审核,并对预算支出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课题)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项目(课题)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间接费用等。


1.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和其他支出等。


在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利用科研经费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以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时发表论文。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以及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第九条 经批准的纵向经费预算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直接费用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或审核,但不得突破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条 规范横向经费管理。合同对预算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约定的预算中应保证学校管理费及技术交易税金的比例。合同对预算未约定的,可列支不超过50%的人员绩效,用于项目(课题)组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支出;另可列支不超过6%的项目(课题)组业务补贴和科研活动接待费以及不超过6%的燃油费、办公用品购置费、通讯费和交通一卡通费等;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列支。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纵向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依据不超过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国家及地方相关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费用有明确比例要求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间接费用中的学校(含二级单位)管理费由学校根据项目(课题)预算计提,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的分配按照学校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纵向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未明确管理费比例的,按科研经费总额5%计提,分配比例为学校60%、二级单位40%。


第十二条 横向经费的管理费按照实到科研经费提取。根据合同条款,多方合同中拨付给合同方的合作费不计提管理费;为外单位购置(试制)设备部分按2%计提管理费;其余部分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法核定,按照实到项目经费,计提比例如下:


  经费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提取;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5%提取。


  管理费在校内的分配比例为学校60%、二级单位40%。


  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收取登记服务费0.5%。


  对技术市场登记和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性收入退返的税金,返还至项目经费中。

  

第十三条 为扶持学校人文社科的发展,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人文社科类(含工业设计)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经费分配,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二级单位科研相关活动费用的支出,满足二级单位科研事业高水平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科研相关的水费、电费等单独计量核算,据实列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