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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校发[2017]5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通知》(教财〔200414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若干文件精神,特对原《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0494号)进行修订,形成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等学校学生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基本学宿费,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方式,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给予100%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承担利息,是在还款期内可分期偿还本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贷款办),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组织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的校内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负责协助生源地信用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和其经办机构在贷款申请和发放过程中的高校协调和确认工作,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校内组织落实等。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根据不同的经办机构分为以下两类: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教育部按照国家相关程序选择确认的经办金融机构,在高等学校内进行集中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高等学校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以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具体比例为准),给予经办金融机构一定风险补偿金。学校贷款办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经办机构。贷款办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共同负责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或地方政府确认的在全国资助中心备案的金融机构向生源地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一般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的教育局、资助中心或地区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高等学校负责协助地方经办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该类贷款的借款学生正常在校期间的贷款确认和发放工作。生源地信用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生源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六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需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生源地区;

7.符合并承诺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相应经办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其他申请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申请


第七条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相应上限标准的,申请贷款额度应不高于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申请年限不能超出学历学制所规定的年限。


第八条  学校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集中办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申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应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由学院组织学生如实、完整填写,贷款办集中受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于入校前在生源地指定的经办机构提交生源地信用贷款申请的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在生源地完成对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相关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开学时需在学校贷款办完成登记备案,学校方可开展后续手续的校内协助工作。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第十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申办一种,不能同时申办。一般一种国家助学贷款放款未结束前不允许变更申请另一种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须向经办机构如实提供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的借款人的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经办金融机构以及申请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办根据教育部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规模,核定各院学生贷款计划指标。


第四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