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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校发[2018]31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北京科技大学)名义,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并书面授权,校内非法人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进行起草、审批、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订立、履行合同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各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重视对合同的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相关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责任人,并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合同分类及管理

第七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下设政策研究与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中心”),作为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在合同事务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对重大合同文本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对二级单位合同管理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指导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处理合同法律纠纷,必要时根据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处理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案件;

(五)对本部门的合同审查记录进行备案、归档;

(六)负责全校合同的目录备案。


第八条--法律事务中心对重大合同文本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条款的合理性、完备性;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事项;

(五)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法律事务中心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处理合同纠纷。


第九条--根据机构职责和业务内容,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需要制定完善本部门合同管理的细则及流程;

(二)对合同承办单位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批;

(三)根据需要组织合同评审、落实评审意见;

(四)监督合同承办单位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五)指导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六)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备案归档;

(七)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就以下合同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一)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合同是否符合行业规范;

(三)合同是否符合校内规范;

(四)合同的潜在风险;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授权下列部门归口管理特定类型合同:

(一)党办、校办:负责学校与国内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订立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管理;

(二)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动、劳务类合同的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历、非学历合作办学项目等合同的管理;

(四)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历、非学历合作办学项目等合同的管理;

(五)科学研究与发展部:负责科研类合同,主要包括各类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技术开发、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服务、咨询等合同的管理;

(六)国际处:负责学校与国外有关院校机构签署校际合作交流等涉外合同的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学校借贷合同以及各类银行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八)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不包括与建筑工程密不可分的设备)、家具、软件、耗材、贵金属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以及部分房屋租赁等合同的管理;

(九)基建管理处:负责学校新建工程(包括与建筑工程密不可分的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等与工程服务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保卫保密处:负责安防和消防相关的器材和系统以及相关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十一)后勤管理处:负责食材、教材、维修材料、劳保用品、实验器材、实验药品、劳动工具等后勤保障货物以及修缮、房屋租赁以及使用修购资金的安防消防工程项目等后勤保障服务合同的管理;

(十二)图书馆:负责全校文献信息类纸质资源和电子资源以及相关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十三)管庄校区:负责各类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委托培训等合同的管理;

(十四)校医院:负责医用药品及相关服务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上述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无法确定管理部门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报学校决定。

根据需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应有明确的承办单位及承办人。

合同承办单位一般应为合同内容所涉及的学校二级单位,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合同均应由合同承办单位指定合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协商、报批和履行等事项,是该合同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合同承办人应为与学校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合同承办单位及合同承办人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必要时对其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合同相对方为自然人的,应重点核查其有效身份证明;

合同相对方为法人的,应核查其名称、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内容,重点核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其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一致以及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合同相对方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当核查其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限是否明确、有效;

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应当通过核查其银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征信记录等能够证明其资信的有关文件进行确定;

法律规定或履行合同必备的资质证明,以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根据法律事务中心或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合同文本;

(三)代表学校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四)妥善保存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合同文件和材料;

(五)定期、不定期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合同执行情况;

(六)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合同执行过程中学校及合同相对方预期和已发生的违约等情况;

(七)处理合同纠纷;

(八)处理合同履行后的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学校单位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承办单位,仍不能确定的,则合同经费负责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审计室依职权和工作规程进行合同审计,监 督涉及资金往来合同的执行程序、履行情况等是否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及签订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