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 行〔2013〕53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或学生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或北京远郊区县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差旅费按照任务性质分为“公务出差”和“业务出差”。公务出差一般指以行政职务身份进行公务活动所产生的差旅行为。学校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为公务出差。业务出差一般指以非行政职务身份且使用教学科研相关项目经费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产生的差旅行为。公务出差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公务出差计划审批表》(附件 1),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及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校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包括学校预算资金、各单位自有资金、纵向科研经费及横向科研经费等)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自驾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等。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类别 |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 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
一类 |
院士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司局级及相当行政职务人员;三、四级职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国家岗位工资在五级及以上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备注:二类人员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国家岗位工资在五级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仅适用于业务出差。
(一)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学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其中离退休人员参照退休前级别执行。
(三)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执行。
(四)校内特级岗人员或 55 周岁及以上的二级教授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可参照第一类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报销住宿费;其他不符合第二类标准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可参照第二类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各类差旅费标准中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在晚 8 时至次日晨时期间乘车时间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据实报销;其余情况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第三类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但对于教学科研业务出差且乘坐夕发朝至列车的,可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购买机票应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公务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 号)(附件 2)。业务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北京科技大学业务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附件 3)。
第十三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信息的,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为:除西藏、青海、新疆为 120 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 100 元/人·天。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