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协查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向我校发出协查请求,涉及增值税发票事宜。具体发票明细详见附件。鉴于开具上述发票的公司已被认定为税务非正常户,我校被要求不得对收到的发票进行报销处理。
请收到相关发票的部门或个人务必及时与财务处联系(计划管理科:62332279),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银行对账单、银行汇款凭证、单位记账凭证及账簿等)。自即日起,对于上述公司的任何发票,我校均将予以拒收处理。
发票明细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发票号码 |
不含税收(元) |
税(元) |
1 |
海口龙华狻泛科技有限公司 |
2646200000050853296 |
2106.80 |
63.20 |
财务处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