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关于科研领域的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校科研项目数量和科技成果规模再上新台阶,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三全育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北京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管理细则(试行)》和《北京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其中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和学校科研基金立项项目(课题)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原则上要求开具发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和国内民间基金委托科研项目(课题)以及境外合作科研项目(课题)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鼓励创新的原则,及时公开项目有关信息,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全程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环节,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院等)对科研项目履行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第一责任人,各主体要各负其责,确保正确的科研育人思想价值引领、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立项前所要求的安全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和意识形态审查等)。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
负责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科研规划与计划、科研项目指南的制订和编写工作,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二级单位和教师传达;负责统一组织申报、管理各类科研项目;负责组织完成对科研项目在申报及执行过程中所要求的意识形态审查和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二级单位落实科研项目和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安全风险评估;协助资产管理处监督科研项目和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所属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日常运行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于合适的科研项目,鼓励本科生和研究生作为项目参与人申请承担并开展研究。
(二)党办、校办
负责协助完成科研项目在申报及执行过程中所要求的意识形态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和法务审核。
(三)财务处
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负责监督、检查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配合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四)宣传部、教师工作部
负责协助完成科研项目在申报及执行过程中所要求的意识形态审查。
(五)人事处
负责协助完成科研项目在申报及执行过程中所要求的意识形态审查。
(六)资产管理处
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其他货物与服务的采购需求论证及合同的审核签订;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贵金属采购申请审核及合同签订;负责资产验收、资产建账审核及资产处置管理;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备案。
(七)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货物、服务与工程项目的采购执行;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合同的审批签订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
(八)档案馆
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和验收。
(九)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
负责追究涉及违纪违法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十)审计室
负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的审计;负责或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决算进行审计。
(十一)校医院
负责协助完成科研项目在申报及执行过程中所要求的科技伦理审查。
(十二)二级单位
负责组织科研人员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负责对科研项目选题、申报、立项、执行、结题等全过程的意识形态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和安全风险检查等;负责对项目负责人的师德师风进行审查。
(十三)项目负责人
负责认真填报科研项目申报(任务)书,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配合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完成对科研项目选题、申报、立项、执行、结题等全过程的意识形态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和安全风险检查;认真履行批复的申报(合同、任务或计划)书所列内容,按期完成科研任务和结题验收相关工作,充分发挥科研项目研究过程的育人功能,主动将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融入到教学中。
第五条 对于涉外非办学类科研项目,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涉外非办学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六条 所有科研项目编入学校年度科技计划,科研项目及到款金额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和学科评估等的依据。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科研规划、计划或科研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等认真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核实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定后上报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须进行保密资格审查。需要参加投标的科研项目,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北京科技大学科研项目意识形态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要求进行意识形态审查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查,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对于可能存在问题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意识形态审查委员会有权限制项目申请或责令项目申请人重新调整申报内容。
北京科技大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要求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查,确保科研项目内容合乎伦理。对于可能存在问题的科研项目,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有权限制项目申请或责令项目申请人调整申报内容。
第九条 凡由校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经费进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和教师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不得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十条 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及科研项目立项的严肃性,科研项目申请者或申请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的科研项目,科学技术研究院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原因导致在研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质量差而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科学技术研究院有权限制其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根据签订的科研合同或政府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予以立项并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科研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以备后查。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全面负责;项目参与人应有明确分工,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的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同时,科研项目实施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确保科研工作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的预算使用经费,并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经费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及时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会同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无正当理由,因未能履行合同(计书或任务)书规定任务,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到款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要积极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联系,争取经费尽早到位。超过合同到款期限1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向科学技术研究院书面说明原因。逾期未向科学技术研究院说明原因的,科学技术研究院可暂停该科研项目已到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和变更。在不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需要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至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超过1年的或需要变更的,须由所在二级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通过科学技术研究院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若调离学校,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审批通过后,经科学技术研究院上报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同意,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做好研究事务、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否则不予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及个人离校等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撤销科研项目或对原科研计划进行较大变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写明撤销或变更的理由,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核实、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上报,并经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同意撤销或变更后,方可撤销或变更。
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内容具有严肃性,不允许随意修改。如果确实有关信息有误需要修改或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要补充有关信息,必须由提出人递交书面申请,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具体经办人员签字认可,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院长商量提出处理意见,报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务会讨论,然后视情况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根据情况的重要程度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如若违反,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组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保存有关科研文件和技术资料等。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仍需保留有关科研文件和技术资料,并按照学校归档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校的检查和监督,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及科学技术研究院的要求,按时填报各种报表,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汇总审核后报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对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报表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有权做出停用经费的处理。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或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结题。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并说明原因,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报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不能按时结题又未及时上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院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由于未能按时结题,对学校造成不利影响的,学校将对项目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结题材料,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材料需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然后报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办理验收、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原则上只有经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认可或验收后的科研项目,方可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结题科研项目需要申请技术鉴定或评价以及申报专利、各类奖励的,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原则上应由委托科研项目的有关单位出具验收或结题证明。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做好合同约定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催办委托科研项目的有关单位支付未付的经费。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1年以上,或结题半年以上,但经费没有全部到位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要求委托科研项目的有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于每年末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的统计、清理。科学技术研究院应及时做出年度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编印学校科技成果汇编,做好科技年鉴的撰写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0年6月11日经学校十一届党委第22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07〕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