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0-06-19     点击量: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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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关于科研领域的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校科研项目数量和科技成果规模再上新台阶,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三全育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北京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管理细则(试行)》和《北京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0年6月19日


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学校可以此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等的依据,同时用于各二级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院等)的年度科研经费统计,作为各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进一步落实法人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必须按照项目(课题)合同(计划或任务)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在预算的范围内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对经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根据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纵向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国务院其他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和地方政府等直接下达的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支持的各类项目(课题)的科研经费,学校科研基金立项项目(课题)的科研经费以及由项目(课题)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上述项目(课题)的合作科研经费等。


(二)横向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原则上要求开具发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企业、社团、协会、学会、外校、国家部委下属机关等)、科研院所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课题)科研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单位、组织和个人资助的项目(课题)科研经费以及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项目(课题)科研经费等。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强化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两个环节的管理。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保证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指导和审核,并对预算支出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课题)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项目(课题)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间接费用等。


1.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和其他支出等。


在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利用科研经费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以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时发表论文。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以及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第九条 经批准的纵向经费预算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直接费用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或审核,但不得突破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条 规范横向经费管理。合同对预算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约定的预算中应保证学校管理费及技术交易税金的比例。合同对预算未约定的,可列支不超过50%的人员绩效,用于项目(课题)组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支出;另可列支不超过6%的项目(课题)组业务补贴和科研活动接待费以及不超过6%的燃油费、办公用品购置费、通讯费和交通一卡通费等;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列支。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纵向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依据不超过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国家及地方相关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费用有明确比例要求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间接费用中的学校(含二级单位)管理费由学校根据项目(课题)预算计提,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的分配按照学校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纵向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未明确管理费比例的,按科研经费总额5%计提,分配比例为学校60%、二级单位40%。


第十二条 横向经费的管理费按照实到科研经费提取。根据合同条款,多方合同中拨付给合同方的合作费不计提管理费;为外单位购置(试制)设备部分按2%计提管理费;其余部分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法核定,按照实到项目经费,计提比例如下:


  经费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提取;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5%提取。


  管理费在校内的分配比例为学校60%、二级单位40%。


  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收取登记服务费0.5%。


  对技术市场登记和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性收入退返的税金,返还至项目经费中。

  

第十三条 为扶持学校人文社科的发展,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人文社科类(含工业设计)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经费分配,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二级单位科研相关活动费用的支出,满足二级单位科研事业高水平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科研相关的水费、电费等单独计量核算,据实列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在收到拨款文件、合同(计划或任务)书和汇款后,经核准确认,联合财务处及时办理,在一个月内下拨到有关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手续。需要划转外单位的经费,项目(课题)负责人依据合同(计划或任务)书和预算及时进行转拨。


第十八条 对项目(课题)组成员同属一个二级单位的,原则上一个项目(课题)只办理一个财务经费卡号;跨二级单位的项目(课题)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办理额外的财务经费卡号。


第十九条 合同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课题),可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指派一名项目(课题)组成员为财务经办人,或者聘请科研财务助理,具体负责办理报销、结算和各种审计报表。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团队和项目(课题)组以及国家人才计划入选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结合承担项目(课题)和经费等情况,单独或联合选聘科研助理参与科学研究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合同总金额20万元以下的横向项目(课题)或项目(课题)结题满二年后的结余经费校内重新立项项目的经费支出由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审核支出的相关性、合理性和真实性。纵向经费和合同总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经费支出审核在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报销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通过网上报销系统申报后提交报销单据,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各二级单位审核盖章后递交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购置(试制)科研所需设备、低值设备及耗材、科研所需材料,或因科研需要要进行外委测试加工服务,需要签订合同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研人员添置研究开发设备,提升研究开发实力,经资产管理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后,为校内购置科研设备。


第二十四条 用科研经费支付出国费用时,项目(课题)负责人要确认出国人员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确认后申请出国人员再按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劳务性支出的,应遵守学校科研经费劳务性支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发放给与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相关的人员。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应同时遵守学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纵向项目(课题)人员绩效的发放应在年度总结、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的实绩,按照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发放。横向项目(课题)人员绩效的发放按照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核定数额并填写学校各项补助单,按照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发放。上述人员绩效应发放给批复的合同(计划或任务)书中的项目(课题)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人员绩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的支出应符合预算额度,并依据实名制填写学校各项补助单,同时按照国家税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应对所负责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后续安排,项目(课题)经费需委托项目(课题)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课题)的校内人员审核签字方可支出。纵向项目(课题)已完成依托单位变更的,如项目(课题)负责人书面提出将已到校的经费转拨至变更后的承担单位,经项目(课题)组其他人员核定研究工作进度及转拨经费额度、所在二级单位对其研究生、科研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后,方可予以转拨。横向项目(课题)在研的,原则上由项目(课题)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课题)的校内人员履行任务及使用经费。项目(课题)结题结账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课题)组中的校内人员继续用于科研活动支出,或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科学技术研究院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结题时,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清理账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如实编报资助经费决算。纵向项目(课题)应根据批准的经费预算,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并经财务处审核盖章后上报,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存档。


第三十条 纵向项目(课题)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横向项目(课题)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结题后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校内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包括抽查审计、专项审计等,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科研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纵向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合格的,结余经费按该项目(课题)的管理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留用的,学校在项目(课题)决算后,用于项目(课题)负责人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留用期结束后仍有结余的,按规定渠道退回。


  项目(课题)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没有相关规定的,项目(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可在原账户上继续用于科研项目(课题)的直接费用支出;也可在原账户上留用二年后予以结账并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重新立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管理,继续用于项目(课题)负责人所提出的科研项目的相关支出。


第三十三条 横向项目(课题)原则上以合同签订期限已满且经费全额到款为结题时间。任务执行完毕并获得委托方认可后,或合同签订期限已满三年后,结余经费可按以下方式统筹安排:


项目(课题)组以人员绩效方式提取的经费,学校收取10%的管理费;若作为科技成果奖配套奖励的经费,以人员绩效方式发放的,不收取管理费。学校收取的管理费分配比例为学校60%、二级单位40%。


第三十四条 纵向项目(课题)的结余经费学校和二级单位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七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科研经费实行管理责任制。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


1.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和办法的制定及调整;


2.组织科研人员经费管理培训;


3.指导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4.科研经费拨款,办理技术合同免税手续;


5.检查、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6.合同到款情况的跟踪;


7.审核项目(课题)年度结算、结题决算表;


8.指导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研究经费决算;


9.会同财务处、审计室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课题)经费审计;


10.科研经费统计,提供聘岗、考核和提职等所需科研经费方面的各种基本数据及统计数据;


11.负责使用进校科研经费采购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研测试、设备试制等的采购计划审核、采购合同初审、合同执行监督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参加采购项目负责人组织的采购需求论证、合同履约验收等工作。


二)财务处


1.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科研经费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检查项目(课题)负责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配合项目(课题)经费审计;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资产管理处


1.负责科研经费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其他货物与服务的采购需求论证及合同的审核签订;


2.负责科研经费购置贵金属采购申请审核及合同签订;


3.负责资产验收、资产建账审核及资产处置管理;


4.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备案。


(四)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1.负责科研经费采购货物、服务与工程项目的采购执行;


2.负责科研经费采购合同的审批签订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


(五)审计室


1.负责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的不定期审计;


2.负责项目(课题)经费审计;


3.负责或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六)二级单位


1.负责下达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的管理;


2.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3.对科研活动接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重点科目的支出进行审核;


4.负责科研绩效的审核;


5.负责结余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七)项目(课题)负责人


1.负有科研经费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2.负责编制项目(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4.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5.负责编制研究经费决算。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项目(课题)审计和检查,不得将人员绩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发放给与项目(课题)研究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经费使用、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和追回已发放人员绩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处理措施,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委等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0年6月11日经学校十一届党委第22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6〕8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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