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国家、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0年1月6日
北京科技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以及国家、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2019年起批准资助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对杰青项目进行管理,进一步落实法人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学校相关部门对杰青项目经费实行管理责任制,具体职责与权限参照《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杰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杰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必须按照《资助项目计划书》和《承诺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在预算的范围内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对经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杰青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杰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杰青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资助经费为原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之和。
第七条 杰青项目在申请阶段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阶段提交计划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校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科研支出。
第八条 学校管理费按杰青项目经费5%计提,分配比例为学校60%、二级单位40%。二级单位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二级单位科研相关活动费用的支出,满足二级单位科研事业高水平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十条 科研相关的水费、电费等单独计量核算,据实列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章 杰青项目经费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在收到杰青项目的拨款文件、计划书和汇款后,经核准确认,在一个月内下拨到有关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指派一名财务经办人,或者聘请科研财务助理,具体负责办理报销、结算和各种审计报表。
第十三条 报销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通过财务信息服务平台申报后提交报销单据,并履行相应审批报销手续。购置(试制)科研设备,支付出国费用、劳务性支出、人员绩效等,均应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杰青项目经费的决算与监督
第十五条 杰青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清理账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杰青项目经费决算,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并经财务处审核盖章后,上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校在校内公开杰青项目经费决算和杰青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公开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经费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杰青项目通过验收后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杰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校内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包括抽查审计、专项审计等,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杰青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杰青项目通过正常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在两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学校在项目决算后,用于项目负责人科研活动的支出。留用期结束后仍有结余的,按规定渠道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不再对杰青项目结余经费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杰青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项目审计和检查,不得将人员绩效等发放给与项目研究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杰青项目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追究二级单位科研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经费使用、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和追回已发放人员绩效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应遵守国家有关文件、《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如修订本办法,应在当年底前重新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3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