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来源: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4-07     点击量:167

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坚持从严要求与激发活力有机结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党组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北京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北京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坚持从严要求与激发活力有机结合,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党组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兼职,是指领导干部在与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或在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咨询专家、顾问等职务。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三条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严管理原则。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兼职范围、数量、期限、取酬、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相关文件精神和本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二)有利工作原则。支持领导干部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


(三)防止利益冲突原则。领导干部不得在与本校利益相冲突的单位兼职。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 兼职数量


第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在与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6个。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根据实际情况,兼职数量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兼职取酬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兼职不得领取薪酬;从严控制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取酬,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取酬仅限于干部本人专业技术领域相关的兼职工作,不得以行政职务兼职取酬。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批准取得的兼职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学校根据获得兼职报酬当年度的干部个人年度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的,按照上缴金额的100%给予奖励;年度考核合格的,其第一个兼职报酬按照上缴金额的100%给予奖励,其他兼职报酬依据学校党委批准时间顺序,按照逐个递减10%的比例给予奖励;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予以奖励。奖励后剩余部分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基金,统筹用于干部教育培训、激励关爱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正职和担任所属单位法人代表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非所属单位法人的处级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章 兼职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兼职,由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要求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兼职须由本人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处级干部兼职审批表》,明确提出兼职理由,报所在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二级单位要对领导干部兼职按照有利于服务学校发展、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进行从严把关,其中“双肩挑”干部在企业等盈利性机构兼职取酬的,应先按照学校《教师兼职兼薪及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校党发﹝2021﹞23号)的有关规定报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兼职理由、数量、期限、取酬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应将已有兼职情况向党委组织部备案,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领导干部须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兼职或者按要求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兼职的,在填写兼职申报表时应详细报告兼职单位的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所在二级单位要认真把握、从严审核,必要时征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门意见,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涉密岗位的领导干部兼职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所在二级单位要征求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兼职、兼职取酬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兼职期间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均由兼职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后,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关要求执行;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新任职务后3个月内辞去。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不再兼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处级领导干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干部和处级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领导干部兼职申请严格把关,建立台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对未经审批进行兼职、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和违规兼职取酬以及兼职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一经查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校党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校党发〔2022〕9号(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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