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0〕56号
各单位:
为保障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规范实施和科学管理,促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执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执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
奖学金项目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规范实施和科学管理,促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所需项目经费由北京市政府拨款。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执行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国际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际学生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和相关学院组成。国际学生中心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内容
第四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资格的国际学生的学费。
第五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申请来北京科技大学学习的外国人和在北京科技大学接受教育的国际学生,并且没有接受其他奖学金资助。
第六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额度:
(一)博士生奖学金 4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一般向来学校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优秀学生提供。
(二)硕士生奖学金 3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一般向来学校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优秀学生提供。
(三)本科生奖学金 2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一般向来学校攻读学士学位的优秀学生提供。
(四)高级进修生或长期语言生奖学金 1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一般向来学校高级进修的优秀学生或长期语言生提供。
(五)校际交流或特殊贡献生奖学金 5000元/人/学年,一般向执行校际交流协议的国际学生(长期生或互认学分项目生),或为学校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提供。
学校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对资助额度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申请资格、时间和途径
第七条 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来北京科技大学学习的外国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且符合北京科技大学针对国际学生的招收条件。
(二)在北京科技大学接受教育的国际学生,须品学兼优。
第八条 申请时间和途径
(一)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4月份。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通知时间为准。
(二)申请来北京科技大学学习的外国人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除提交入学申请材料外,还应当向国际学生中心提交《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三)在北京科技大学接受教育的国际学生,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国际学生中心提交《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第四章 评审步骤与标准
第九条 新生申请奖学金的评审步骤与标准
(一)国际学生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学习成绩、健康情况,对在华毕业生核实学生在校综合表现情况。
(二)组织本科入学考试考核,将考试考核成绩按照申请学科专业分类,并从高到低排序。
(三)研究生申请材料送交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并转送至相关教学培养单位,由专业教授进行审核,确定拟接收名单并返回至国际学生中心。
(四)国际学生中心组织奖学金评审会,依据下列评选标准,根据奖学金总额度确定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新生获奖名单及额度:
1.学习成绩在当年新生申请者中,绩点成绩或平均分排名前列,本科入学考试考核成绩排名前列;
2.具备学习能力和科研能力,有研究成果的申请者优先;
3.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有特长或突出事迹者优先。
第十条 在校生申请奖学金的评审步骤与标准
(一)根据奖学金总额度及各学科专业、各年级在校自费生人数比例,初步确定奖学金金额分配比例。
(二)汇总整理申请学生信息,按照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专业分类,计算本学年所有课程加权平均分,并从高到低排序。
(三)国际学生中心组织奖学金评审会,依据下列评选标准,确定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在校生获奖名单及额度:
1.学习成绩在当年在校生申请者中,所在年级、学科专业内加权平均分排名前列;
2.在校表现良好,能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保证课堂出勤,按时参加班会;
3.担任学生干部、国际学生中心学生助理,在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及各项活动中做出贡献者优先;
4.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获得奖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优先。
第十一条 公示获奖候选人名单。在公示期间,如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际学生中心提出。公示期满后,获奖国际学生名单由国际学生中心公布,并将结果通知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获得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资助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办理报到或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取消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生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科技大学执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实施办法》(校发【2017】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