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教师兼职兼薪及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1-05-20     点击量: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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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教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教师兼职兼薪及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1520

 

北京科技大学教师兼职兼薪及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11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文件要求,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业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教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相应条件,承诺全面履行与学校的聘用合同、岗位职责或相关协议的教师,可向学校申请校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业。

 

第二章 教师校外兼职及在职创办企业

 

第三条 教师校外兼职类型主要包括学术组织兼职、社会公益兼职、企事业单位兼职等三大类。学术组织兼职是指担任荣誉性职位、学术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专家组成员,担任重要国际学术组织成员,担任国际学术性协会职务,担任重要学术刊物主编、 副主编、编委,担任重要国际学术机构的专家顾问等活动;社会公益兼职是指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等活动;企事业单位兼职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研究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需要的兼职活动。

 

第四条 全职在岗的教职工可申请从事校外学术组织兼职。全职在岗的教师岗人员可申请从事各类校外兼职。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人员可申请在职创办企业。

 

第五条 学校允许教师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校内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鼓励教师从事可扩大本人、学校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的学术组织兼职;鼓励教师从事参与政府决策咨询等的社会公益兼职;鼓励教师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学校不鼓励教师从事单纯以营利为目的、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无关的校外兼职;不鼓励教师在同业竞争单位从事兼职活动。

 

  学校允许具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条件的教师在职创办企业,从事与本人业务和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不支持教师在职创办从事与本人业务和专业无关的企业。

 

第六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及二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教师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涉密人员兼职须经保卫保密处审批。

 

  教师拟从事的兼职活动有在盈利性机构兼职取酬情况的,需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单位及二级党组织研究同意、视实际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明确取酬及分配方式,审批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应与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兼职周期并承诺兼职期间在校内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并明确取酬方式。

 

  教师申请在职创办企业,需经本人书面申请(附教师在职创办企业计划方案),经所在二级单位及二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并由科技成果转化研究院组织同行专家对教师在职创办企业计划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人事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应与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在职创办企业周期并承诺期间在校内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并明确取酬方式。

 

  教师一次性取酬的学术或社会服务,无需申报;已申报兼职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根据工作需要,从事学校委派的相关工作,或到校外进行挂职、借调等相关活动,或担任各级人大、政协、政府职务等相关活动的教职工,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单位提出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人事处备案。

 

  处级及以上干部校外兼职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校党发〔201731号)执行审批。

 

第七条 校外兼职及在职创办企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教师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不超过教师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八条 教师校外兼职及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应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校内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的,须履行学校请销假相关手续,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二天。

 

第九条 教师校外兼职及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学校可保留其薪酬和各项待遇。教师校外兼职及在职创办企业取酬的,应如实向学校报告收入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取酬。

 

第十条 教师校外兼职及在职创办企业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兼职单位或在职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兼职单位或在职创办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兼职单位或在职创办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教师校外兼职及在职创办企业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校外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和业绩成果说明报告,总结兼职期间工作情况。

 

第三章 教师离岗创业

 

第十二条 已取得长聘资格、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教师,可申请离岗创业。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是指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具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与条件的教师,为推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暂时离开学校所聘岗位,全职受聘于校外主体或作为校外主体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允许具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条件的教师离岗创业,从事与本人业务和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不支持教师离岗创业从事与本人业务和专业无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申请离岗创业,需经本人书面申请(附教师离岗创业计划方案),经所在二级单位及二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并由科技成果转化研究院组织同行专家对教师离岗创业计划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人事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学校和二级单位自审批程序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离岗创业教师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期限、教师离岗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其中,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期限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教师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不超过教师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六条 教师离岗创业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法定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均由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创业单位定期返还学校,由学校代发代缴;其他薪酬福利待遇均由教师所在创业单位发放。教师离岗创业所获取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

 

  教师离岗创业期间,其所在创业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发生工伤的,其所在创业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申请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教师离岗创业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学校报到工作,并提交离岗创业情况和业绩成果说明报告,总结离岗创业期间工作情况。经学校综合评估后,研究确定教师返校后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未按时返回学校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用于聘用急需或紧缺人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教师校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业期间,以学校署名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纳入教师本人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统计,并可应用于学校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终教学科研奖励等评聘、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教师校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业期间,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者,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如使用学校所属的成果,应进行相应的权益评估并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

 

二十一条 教师校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业期间,教师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横向项目等,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项目,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中止申请,得到正式批复后,方可中止项目。

 

二十二条 教师校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业期间,应维护学校利益,不得进行有损学校利益的活动。如需使用校属成果的,应由相关部门进行权益评估并签订使用协议。如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二十三条 教师校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业期间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均由教师校外兼职单位和教师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1421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教师兼职兼薪及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发〔2018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科技成果转化研究院负责解释。

 

校发〔2021〕23号(北京科技大学教师兼职兼薪及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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