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发〔201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收费业务管理,规范学校各部门电子收费业务,防范现金交易财务风险,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电子收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科技大学电子收费管理办法
财务处
2019年6月17日
附件
北京科技大学电子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业务管理,规范学校各部门电子收费业务,防范现金交易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学校各部门收费业务除通过汇款、支票等对公结算方式办理以外,原则上都需要通过学校电子支付平台以电子收费方式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收费是通过学校电子支付平台以支付宝、微信、银联在线等非现金方式办理的收费业务;电子支付平台是学校建立的统一电子收费业务管理平台。
第二章 电子收费审批
第四条 学校各类电子收费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拟开通电子收费业务的部门需在财务处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学费、住宿费)电子收费业务需办理审批手续,经营服务性及代收性质收费项目电子收费业务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需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电子支付收费项目审批备案表》(附件1),并附相应的收费依据或说明材料(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等信息),财务处审批通过或者备案后取得相应的电子收费业务权限。
第六条 各收费部门需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三章 电子收费对账及入账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电子支付平台、支付渠道与学校银行账户之间的对账业务;各收费部门负责电子支付平台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或台账的对账工作。对账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财务处反馈,便于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为方便各收费部门统一办理入账事宜,电子收费业务每月入账周期固定(详见附件2)。各收费部门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入账周期及时对账并办理入账事宜,如遇法定节假日等需临时调整入账周期,财务处将提前通知各收费部门。
第九条 各收费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入账手续。收费部门对账无误后,需根据收费性质及项目的不同,在对账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收费票据、统计报表、结算单等入账资料,到财务处办理入账事宜。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条 收费部门在收费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重复收费、操作错误、业务取消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的退费业务。
第十一条 电子收费业务支持以下两种退费方式:
(一)原渠道退款。收费部门收费人员在电子支付平台提交退费申请,经本部门收费管理人员在电子支付平台确认后,原渠道及时退还付款人相应款项。
(二)线下审批退款。收费部门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电子收费退款审批表》(见附件3),并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由学校财务处办理退款支付手续。
原渠道退款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服务性及代收性质的收费项目退款业务,线下审批退款方式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通过系统对接方式进行收费的收费项目。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规定,需单独履行审批手续的业务须采取线下审批退款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退款业务时,如果收款时已经开具业务票据,需将相应票据收回,或者开具对应的退票作为退款的原始凭据。
第十三条 各收费部门收费人员及收费管理人员需对本部门处理的退款业务真实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收费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收费部门若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非学校电子支付平台)办理电子收费业务,收款落地银行账户非学校的银行账户,需在财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提供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平台的资质信息、收费代理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详细说明。手续合规,资质合格,并经财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办理电子收费业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通过第三方平台(非学校电子支付平台)开通电子收费的收费部门须尽快补办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收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