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学校财务报国税批准,我校科研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按3%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我校不能办理进项税款抵扣,专用发票付款单位可以办理税款抵扣。
根据学校《关于规范科研预借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要求,科研项目预借发票要预交税金,税费缴纳通过财务网报系统办理。预借增值税发票和缴纳税款办理步骤详见附件《科研项目预借增值税发票流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老师签订合同和开具发票时务必请注意税率变化和预借发票缴纳税款等事.
科研部 财务处
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