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安全防范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4-10-19     点击量:110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务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规定:


第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经常学习和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警惕,做好安全工作。财务处确定一位处级领导分管,各科指定一人任本科安全员,配合处科领导搞好安全防范工作。严格执行各种防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控制度,保证安全。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按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因特殊原因滞留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过夜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第四条  存、取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保卫处人员同行,专车往返。


第五条  现金出纳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和擅自挪用现金,按规定的现金支用范围和现金结算界限使用现金。出纳必须按规定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六条  加强对各种协议、合同及票据合法合规性的审核,严格把关,防止被骗。


第七条  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经费借支审批权限。银行出纳开出支票必须符合借款或报销手续,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签发空白支票时,必须经处领导批准,并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最高限额、签发日期,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支票若丢失,责任人要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八条  各种外币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擅自兑换。


第九条  各种有价票据、发票、收据要指定专人保管,并据实及时办理领用缴销手续,定期清点结出收发结余数量。


第十条  严格现金、支票、有价票据和金库交接手续,未经处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办理交接、交由他人经手。


第十一条  工作中发现差错及时向科长汇报,较为严重的及时向主管处长汇报,尽快查清原因。属于工作疏忽或保管不当致使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发生差错的,视情节由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机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和机房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软件由专人管理维护,做好日常操作记录。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未经处领导批准,非指定人员不得擅自开启专用服务器,以切实保障财务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三条  必须加强对各种会计档案的管理。各种会计凭证、报表、文件要及时归档。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登记,按保密制度做财务保密工作。非本处工作人员到资料室查阅档案时要有专人陪同,未经同意不得将会计档案带出资料室,防止档案的丢失、毁损。


第十四条  各科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门窗、金库牢固安全,电源开关、插座完好无损,报警系统,消防器材均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现金、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支票、印签和财务专用章要分开保管;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管,密码要有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非财务处工作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进入报销柜台内;非工作关系或未经许可,工作人员不得随便串换岗位。


第十七条  节假日停止办公期间,各科室须锁好门窗、拉下电闸、接通报警系统,按学校的要求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处科负责人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负责任,安全意识淡薄,不执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认真负责,安全工作卓有成效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财务处


                         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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