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二级单位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1-14     点击量:196

校发【201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二级单位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除财务处之外的所有学院(校区)、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二级单位会计人员是指这些单位从事会计或出纳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二级单位会计岗位的设置由财务处、人事处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会计人员编制属于党政管理编制,不再单独进行核定。


第四条 二级核算单位如后勤服务集团和管庄校区等应成立会计机构。所有学院和经济业务量比较大的其他二级单位应设置专职会计岗位。应设置会计岗位的二级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第五条 二级单位会计人员在上岗之前须填写《北京科技大学二级单位会计人员资格审批表》(见附件二)报财务处审批。


第六条 二级单位专兼职会计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较强的法规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三)能够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和财务管理系统软件。


第七条 二级单位外聘的会计人员,应拥有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二级单位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二)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财经制度;


(三)负责所在单位自有经费预算制定和其他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核算工作;


(四)严格控制各项经费预算指标和经费支出范围;


(五)负责对各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预审核,并对经受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六)正确运用会计科目,按要求填制会计凭证,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记账凭证格式规范,内容清晰、简明、完整、真实、准确;


(七)负责单位职工借款和其他各种暂付款、应收款的督促还款和报销工作;


(八)负责所在学院欠费学生学费、宿费的催缴工作。


第九条 对二级单位委派会计的管理按照校发〔2010〕47号文执行。


第十条 二级单位会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指导。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会计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由学校财务处认定的财务会计业务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北京科技大学应设置会计岗位的二级单位名单


2.北京科技大学二级单位会计人员资格审批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北京科技大学应设置会计岗位的二级单位名单


一、机关处室


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部,外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管理处,保卫保密部(处),工会。


二、直属单位


后勤服务集团,图书馆,校医院,新金属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冶金工程研究院,新材料技术研究院,国家材料服役安全科学中心,体育馆。


三、学院、校区


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冶金与生态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自动化学院,数理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文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管庄校区,体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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