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8     点击量:470

校发[2017]67号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目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文件要求,在《北京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559号)《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家具、软件等货物及相关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7号)基础上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就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中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相关活动的仪器设备(含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材料、家具、软件等货物)。

二、具体措施

1.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低于10万元(不含)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直接询价采购;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10-30万元(不含)的,项目负责人通过三方比价的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确实无法比价的需提供证明材料;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

2.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科研用仪器设备,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由项目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要求执行。

3.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审批流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论证限额提高到30万,可以按项目统一组织论证;需要进口产品专家论证的可与采购论证一并进行,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无需再单独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不再审批。

4.扩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标(评审)专家选择权。对于采购限额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推荐1-2名评标(评审)专家。推荐的评标(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签署权。学校采购招标限额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除以外币结算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外,其他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订,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采购流程的完整性和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留存备案。

三、内控要求

1.项目负责人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执行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对自行组织采购活动所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和真实性、供应商的资质以及标的物的价格、技术要求、付款方式和交货验收等负责。

2.经费主管部门应在采购活动执行前认真审核经费来源和仪器设备用途属性;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协调做好科研仪器设备安装运行配套条件的落实以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编报与执行,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3.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与执行、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等环节的规范性管理。

4.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发挥学校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管。

四、附则

1.使用多类经费采购仪器设备,科研经费占比超过50%的按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要求执行。

2.科研相关服务的采购参照本通知执行。

3.教学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招标采购和论证限额标准提高至20万元,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不变;招标采购限额以下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国家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5.本通知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京科技大学

2017年10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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