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7]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规范与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以下简称开放服务收入)是指利用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所取得的各类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内容:
1.科学试验、数据处理、分析、检测、化验、鉴定等技术服务;
2.科研试制、机加工及小批量生产等技术服务;
3.仪器设备调试、维修、技术改造、功能开发等技术服务;
4.音视频制作、软件制作等计算机、语音设备的技术服务;
5.围绕仪器设备开展的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要求
第三条 学校设立各教学科研单位开放服务收入专用账户。开放服务收入统一纳入专用账户,由资产管理处定期结转并按如下比例分配:15%由学校统筹用于实验室条件建设和实验队伍建设;5%用于校级共享平台建设及维护、业务培训、专家评审、工作表彰、绩效奖励等,由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使用;80%用于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成本,由教学科研单位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条 用于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成本的开放服务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且应充分体现合理、有效原则。各教学科研单位可在保障仪器设备开放运行基础上,统筹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本单位公共实验室条件设施建设和发放相关服务人员绩效。
第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成本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维修费,主要用于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的维修、维护等,原则上不低于开放服务收入的20%;
2.材料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各类材料消耗;
3.水电气等运行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各类能源消耗;
4.人员绩效,主要用于实验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的绩效奖励和邀请专家评审、培训的劳务报酬等,不超过开放服务收入的20%;
5.实验室建设费,主要用于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验室条件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软件购置及研发、仪器设备自制及技术改造、水电气路及通风系统改造、安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配置等;
6.辅助业务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实验室办公费用支出等;
7.设备费,主要用于购置实验用仪器设备。
第六条 人员绩效应主要用于实验技术人员绩效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制定。可结合开放共享服务水平、服务效果、工作考核结果等情况,对服务水平高、开放效果好、考核结果优的人员适度倾斜。
第七条 辅助业务费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单位主(承)办,或组织人员参加的实验技术培训、实验技术竞赛所产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人员培训支出,以及图书费、资料费、办公固话费、邮寄费、交通费、网费等少量实验室办公费用支出。其中差旅费不超过开放服务收入的8%,教学科研单位应严格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购置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须由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年度开放服务收入账户收支情况说明,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支出。如因购置仪器设备导致开放共享运行成本不足,由教学科研单位利用自有经费予以补充。
第九条 开放服务收入账户各项支出须与实验室工作直接相关且票据真实、实报实销。餐费、停车费、公交卡充值费、手机话费等项目不在列支范围。
第十条 开放服务收入账户当年结余自动结转至下一年使用。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经费使用情况,在充分预留维修费、材料费等运行成本基础上统筹用于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三章 支出审核
第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对本单位开放服务收入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明确开放服务收入经费主管领导,针对审批权限、审批流程、人员绩效发放等重要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对教学科研单位开放服务收入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核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