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2-03-14     点击量:213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2年3月14日



北京科技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北京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是服务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是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载体。学校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监督机制,防范化解风险,聚焦科技创新,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作为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统筹管理。经资委下设经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作为经资委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经资委职责主要包括: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在学校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代表学校依法对资产公司行使股东(投资人)的职责,履行股东(投资人)的义务,依法依规向资产公司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通过董事会体现学校意志;按规定对资产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六条 经资委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研究制订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批准资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批准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核确认资产公司的综合考核结果;

 

(八)审核批准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九)审核批准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事项;

 

(十)审议批准资产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副总经理人选;

 

(十一)一定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

 

(十二)研究决定学校授权经资委履行决策职能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经资委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一)审核资产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

 

(二)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等重大事项;

 

(三)资产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

 

(四)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股权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五)资产公司的借贷以及为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借贷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研究委派或更换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

 

(七)研究提出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人选;

 

(八)其他需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的事项。

 

遇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经经资委主任同意,可直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八条 经资办负责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和所属企业管理的决定情况、执行和落实经资委决定情况进行监督;协助经资委制定资产公司董监事委派管理办法和资产公司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做好资产公司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工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审批手续。

 

九条 资产公司党委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按照《北京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职责。

 

十条 资产公司是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机构,对所投资企业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责;代表学校统一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并实施股权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推荐所属企业董监事委派人选;制定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统筹做好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维护企业国有资本权益,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十一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资产公司经理办公会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资产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监督职责;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资产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十二条 学校纪委、财务处、审计室、人事处分别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负责人审计工作、企业人事管理进行专业化指导和监管。

 

十三条 资产公司指导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应当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决策、投资、财务、人力资源等各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制度建设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定期梳理分析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控财务风险。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做好企业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企业产权层级,学校所属企业产权层级控制在三级(资产公司为一级)。学校所属各级各类企业纳入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归属学校的股权由资产公司持有管理。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原则上,学校及所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确因服务国家战略或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学校必须以入股设立企业形式开展合作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公司经营利润应当优先上交学校,严格控制以现金形式对所属企业增资。

 

第十七条 规范国有资产交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严格遵循国家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

 

第十八条 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资产公司应加强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统筹做好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企业风险内部控制系统。

 

严格控制企业举债规模,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原则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严格管控企业担保行为,资产公司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独资、控股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与资产公司本级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公司本级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严禁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签订挂靠合同等方式,获取管理费或分红收益。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加强参股企业的股权管理,依法对所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

 

严格参股股权监管,加强财务情况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严格产权管理,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严格履行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确保国有权益得到保障。

 

二十条 资产公司应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建立所持股权退出机制。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具备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应在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四章 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利用基础研究深厚和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充分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作用,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采取有效措施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等不同市场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要创新与学校科研合作机制,加强协同攻关,加大对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反哺力度,助力学校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或机构要坚持高质量发展、专业化建设,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积极发挥市场对接、实践应用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功能保障类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加强管理,提质增效,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助力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企业主要人员管理

 

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监事人选由经资委研究提出,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依照所属企业章程任免。

 

资产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副总经理人选由经资委会审议批准,并按规定程序,依照所属企业章程任免。

 

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中的处级干部按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产生,并按规定程序,依照所属企业章程任免。

 

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党委书记和资产公司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等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兼职审批程序后,依照所属企业章程任免。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考核及履职待遇依据《北京科技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由经资委审核确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兼职的规定

 

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中由学校派出管理的负责人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兼职。

 

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在与资产公司及所投资企业没有股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盈利机构兼职。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廉政风险防范的重点领域,建立国资监管部门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要建立健全所属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筑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道防线。

 

三十条 学校按规定组织开展资产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资产公司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一条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2022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经资委负责解释。

 

校发〔2022〕8号 (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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