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机关管理服务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点击量:

校发[201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的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机关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学校整体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机关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机关工作)奖励的范围包括各党政机关部门因机关管理服务工作成绩、管理服务成效、工作理论研究等方面工作所获各类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奖励。


第三条  机关奖励括工作果奖励集体荣奖励和个人荣誉奖励三大类。


第二章  奖励设置及标准

第四条  工作成果奖励。机关工作成果奖励主要奖励由上级单位针对机关工作的研究成果、优秀案例和工作成效进行评选表彰的奖项。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第五条  集体荣誉奖励。机关工作集体荣誉奖励主要奖励由上级单位针对机关工作单位进行评选表彰的奖项。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第六条  个人荣誉奖励。机关工作个人荣誉奖励主要奖励由上级单位针对机关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的奖项。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第七条  评奖原则。奖项层次及时间根据证书或公告公章确定;以上奖励设置及标准未涵盖的奖励项目由审核委员会依据已涵盖项目研究决定奖励方案。


第三章  奖励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机关工作奖励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机关工作奖励的审核认定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负责,党办、校办,组织部,机关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室,工会,人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任委员。

第九条  奖励程序

1.奖励评选工作于评奖年度次年年初进行,于学校年度表彰大会上进行颁奖。

2. 所获奖项在评选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获得的均可申报(含当日,以颁发证书或公告时间为准)。

3.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者,每年年初(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由各二级机关部门统一向学校申报并提供支撑材料(复印件),经审核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向审核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

4.公示结束后,根据奖励总金额报请校长批准或提交学校会议讨论通过,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奖励。同类项目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5.获得上级机关评选表彰的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专项列支,应缴纳税款由学校代扣。对个人的奖励,奖金由学校直接发放至个人;对集体或多人的奖励,奖金及其分配权由学校下放至获奖项目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制订具体的奖金分配方案,报审核委员会备案。

6.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现,收回相应奖励,并给予相应处理。

7.所有奖项每年根据上级单位奖项设定的变化,由审核委员会再行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8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奖励政策变化,可做相应调整。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Copyright©2018 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