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7】16号、校团发【2017】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特设立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基金。
第二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1.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等上级部门拨款。
2.学校划拨专项经费。
第三条 成立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基金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和组织相关工作。本科生创新创业基金遵循的原则是:“理实结合、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资助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拟定一些研究项目,并在学院网页上公布项目名称及研究要求,供学生选择。学生也可以自拟课题,但必须有指导教师。
第五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具体资助范围为:
1.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2.学生创业项目;
3.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4.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教学计划之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5.专业性研究及创新研究项目;
6.社会调研或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参与,二、三年级本科学生可申报担任项目负责人。要求负责人、项目成员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创业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七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但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八条 按时完成项目的人员或研究小组成员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再次申请,但未完成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须在网上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书》并提交项目申报学院。
2.学院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筛选,确定院级立项项目,并向学校推荐其中的优秀项目。学院对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校创新创业基金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以上立项项目。
3.院级和校级以上项目经工作小组批准,由学校统一公布,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被批准后,学校将院级项目经费拨至学院,由学院进行管理,校级项目经费由学校管理,经费由项目组支配使用。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由财务处、工作小组和各学院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范围为: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实验耗材费、版面费等。项目经费一般不得购置任何设备,如确属需要,需经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进行期间,学院和校工作小组定期抽查院级和校级以上项目进展情况。在研究过程中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者,应当事先征得学院或校工作小组同意;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者撤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公出国、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应事先向学院或校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负责人因私出国、提前毕业、退学等原因造成研究中止的,学校或学院将停止对其资助。
第六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基金工作小组负责全面工作及校级以上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科,院级项目由各学院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各项目组应在启动研究后的6个月内提交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期汇报表》(超过一年期项目相应延长),院级项目提交学院,校级以上项目提交工作小组,对不按时提交中期汇报表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并提交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报告》,院级项目提交学院,校级以上项目提交工作小组,同时提交研究论文及成果实物等。
第二十条 学院和校工作小组分别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院级和校级以上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其成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本科生创新创业优秀成果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组织申请专利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由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基金资助的学生科研项目取得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北京科技大学和项目承担人(个人或集体)共同所有,60%归属学校,40%归属创作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 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7年10月19日经第二届教学委员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
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