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管理细则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0-06-19     点击量:883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国科发政〔2018〕10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转化形式为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收入,具体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的收入。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公示


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务做出预算,明确其直接费用、管理费(含税)和转化收益,并与合同的相关信息一起在学校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技术秘密转让除外)。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


凡学校教师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扣除合同履行过程所涉及的直接费用及管理费(含税)后,确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享有转化收益的90%,学校享有转化收益的5%,其余转化收益的5%用作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人员的奖励金。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方式


1.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享有的转化收益是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的奖酬金,按取得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可减免50%个人所得税(技术秘密转让除外),计入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奖酬金应发放给与科技成果完成或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人员。


2.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人员的奖励金,在学校财务设立奖励金账户,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管理使用,制定相关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审批流程


1.按照学校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转让、许可的审批程序,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课题)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类合同审批表》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经费概算表》,经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在学校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和金额,履行审批程序。


2.对需要减免50%个人所得税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奖酬金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转化收益明细单》,并经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校内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确认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课题)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表》并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在学校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办理领取手续;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进行审定。不需要减免50%个人所得税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则可以不公示。


第六条 因专利被宣告无效或其他原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解除,合作方提出退款的要求后,在学校退款的同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也必须退还已领取的全部转化收益奖酬金(含与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额的费用)。


第七条 与企业合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中凡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的,必须单独签订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本细则于2020年6月11日经学校十一届党委第22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技术转让收益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6〕84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细则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技创新发展,进一步激发广大师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上台阶,为早日实现“双一流”高校的建设目标做出更大贡献,探索科学合理的奖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类型包括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项目奖、社科类奖和组织奖四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成果奖


第三条 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为成果配套奖、专利奖、专著奖和标准奖。科技创新成果奖重点奖励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的成果,激励我校师生潜心研究产出高水平成果,奖励为学校科技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师生和团队。


第四条 对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政府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另议。


表1 国家级和省部级政府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标准


级别

奖励类别

等级

奖励标准

(万元)

国家级

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

一等奖

300

二等奖

150

省部级

政府科学技术奖

特等奖

40

一等奖

25

二等奖

10


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1.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政府科学技术奖时,按表1中的标准进行奖励。


我校作为第N(N≥2)完成单位获得上述相应奖励时,奖金为相应奖励标准乘1/2N;对于只奖励个人的国家级和省部级政府科学技术奖,若我校排名最高完成人的排名为N(N≥2),奖金则为相应奖励标准乘1/2N。


上述奖励学校给予完成人奖励标准的65%的奖励金额、给予第一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奖励标准的35%的奖励金额,同时完成人还可以从本人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中提取合计不超过奖励标准的50%的额外奖励金额。


2.对于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学校承认的等同于省部级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以《北京科技大学有关科研奖励及级别的认定》为准)特等奖成果,学校给予完成人20万元奖励;一等奖成果,给予完成人12.5万元奖励,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或其他等级获奖则不予奖励。


第五条 为了鼓励申报和力争获奖,对“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是第一完成人的,如进入初评答辩环节但最终未获奖,给予完成人30万元的奖金。


第六条 由正式出版社出版、我校教师作为主编或第一作者的学术专著(不包括教材),经学校认定,给予每部2万元奖励。


第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奖励以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于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同累计进校经费每满5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50万元/项。


第九条 对国家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我校人员为负责人且我校为主持单位制订的,每项奖励5万元;我校作为参与单位制订的,每项奖励1万元。制订的国际标准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后,参照制订国家标准奖励金额的150%进行奖励。


第十条 对于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且未能在以上条款中获奖的情况,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科技项目奖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特别鼓励组织牵头承担重大项目。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一)横向合作重大项目奖


横向合作单项合同的进校经费(不含外拨经费)达到200万元的,给予进校经费(不含外拨经费)3%的奖励。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显示度项目奖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积极性,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显示度项目奖(项目类型指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以我校为项目依托单位且我校教师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财政专项直接经费超过200万元的,给予进校经费(不含外拨经费)3%的奖励。


(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奖


为了提高我校教师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积极性,设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奖。


以我校为依托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以我校为依托单位且我校人员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超过200万元的,给予进校经费(不含外拨经费)3%的奖励。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预算财政专项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进入答辩评审环节,未获得立项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对于我校人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任务书中工作单位明确为北京科技大学)且我校不是依托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我校承担的财政专项经费不低于项目总的财政专项经费10%的前提下,以上奖励按30%发放。


(四)其他纵向重大科研项目奖


针对上述奖励范围以外的纵向重大科研项目(课题),以我校为依托单位且我校人员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的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中我校承担的经费(不含外拨经费)进校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进校经费(不含外拨经费)3%的奖励


上述(一)至(四)中已纳入校内其他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国家级研究基地和团队建设贡献奖。对当年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研究基地,给予建设团队20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和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给予建设团队1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社科类奖


第十三条 充分考虑理工科与人文社科之间的差异,单独设立社科类奖,以促进我校人文社科科研的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学校教师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对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上述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2。


表2 承担人文社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类别

项目类型

奖励标准

(万元/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单列学科)

重大项目

8

重点项目

5

其他类(含一般、青年、后期、外译项目等)

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重大项目

5

重点项目

3

其他类(含一般、青年项目等)

2


第十五条 对于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出版或发表的著作、论文或研究报告,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标准见表3。学校给予完成人奖励标准的65%的奖励金额、给予第一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奖励标准的35%的奖励金额,同时完成人还可以从本人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中提取合计不超过奖励标准的50%的额外奖励金额。其中,对研究报告的奖励等同论文获奖的力度。


表3 国家级和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标准


奖项名称

成果

类别

等级

奖励标准

(万元)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

特等奖

40

一等奖

25

二等奖

10

论文类

特等奖

20

一等奖

12.5

二等奖

5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

著作类

——

25

论文类

——

12.5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北京市教育科学成果奖

著作类

特等奖

20

一等奖

10

二等奖

5

论文类

特等奖

10

一等奖

5

二等奖

2.5


我校作为第N(N≥2)完成单位获得上述奖励时,奖金为相应奖励标准乘1/2N。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应用类奖主要用于对国家立法和重大决策做出重要贡献的情况进行奖励,以有关部门出具的研究成果采纳证明文件或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为奖励依据,奖励标准见表4。


表4 科研成果应用奖励标准


类别

奖励标准

(万元)

被中央采纳,或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且进入国家决策,或作为主要专家参与国家级规划(由国务院颁布)编制

2

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1

刊载于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或入选北京市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0.5

第五章 组织奖


第十七条 为切实发挥各级科研管理人员的策划、组织和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级科研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根据当年科研管理绩效,给予各级科研管理人员奖励,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依据本办法提出当年各奖项的表彰方案,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颁发。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有争议情况,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专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剽窃、侵害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撤稿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获奖者,经调查核实后,报学校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0年6月11日经学校十一届党委第22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校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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