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发[2004]12号
第一条 为及时、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保证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应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讲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杜绝浪费现象。各单位主管领导应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严格掌握资金使用,不能突破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未经批准擅自超支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三条 现金使用和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凡出差、实习、外地购物汇款等借款,均由借款人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逐项填写清楚,经主管部门和主管人签字盖章后,按资金管理渠道和审批规定,到财务处办理借款。
(二)凡垫付现金采购或作其它用途(不包括差旅费、实习费),不得超过使用限额(1000元)。如超过限额又无特殊原因,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三)按银行规定,我校日库存有一定限额,故外出人员借支或报销现金在5000元以上者,必须在前一天预约。不准因私借用公款。
(四)借款必须及时报销。借款无特殊原因必须在业务完成后尽快结清。外地出差人员返校后,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逾期不报销将按规定处理。
(五)为加强现金管理,现金收付由出纳专人负责。凡交款或报销须经会计审核制单后,出纳人员才能进行收付。业务结清后,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如有借款需将借款单第三联退还借款人。
(六)为做好年终决算,及时清理应收暂付款的报账、结账工作,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上一年12月份的发票可延长至3月份报销。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销者,应提前向财务处书面陈述理由。
(七)各部、处、系的现金收支业务一律由财务处集中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截留或坐支现金。对违纪者学校将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四条 转账支票使用及管理:
(一)借用转账支票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一律不准由他人代借。经办人持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式三联借款单到财务处借转账支票,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借空白支票。
(二)转账支票均由银行出纳填写日期、用途、金额、密码,任何人不得涂改,折叠。如有丢失,应及时向财务处申报以便及时向银行挂失,必要时需登报声明挂失(费用自理)。如造成任何不良后果,概由借款人负责。
(三)借支转账支票支付各项费用时,经办人员应在借款单上注明费用来源,必要时需提供相关的协议合同。
(四)凡在本市支付各项费用时,超过1000元时必须使用转账支票。
(五)凡需要通过银行办理汇款的业务,须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会计科办理汇款。在借款单据上应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用途,并同时发函通知对方,将发票寄给经办人所在单位,经办人收到发票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报销。
(六)银行汇入款项有关票据由银行出纳专人管理,各相关单位在领取票据时,须由经办人在登记本上签章,并及时到财务处入账。
(七)财务处在办理借款(包括现金领取)、报销、转账业务时,需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审核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必要时,核实对方在银行开户的信誉情况。
财务处
20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