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文件精神,规范学校的产权登记工作,按照教育部对产权登记工作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通过产权登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的业务。
第四条 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种。
(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后,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被划转。
第五条 各单位如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注明的情况之一、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如实填写相应类型的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财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当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填写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并在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中详细说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等情况,会同其他需要准备的资料一起送交国有资产管理科。
(二)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办理年检之前先补办产权登记,然后再办理年检工作。
(三)年检工作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结束。
第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处
20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