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发【2004】13号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向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购房补贴资金按照“银行专户、核算到人、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核定职工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并将职工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缴存到北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关村管理部,存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
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差额补贴经批准发放后,由学校按规定缴存到北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关村管理部,存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
第四条 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按规定可使用本人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
职工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时,其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本息一次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本息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第五条 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按规定办理购房资金转移手续。
第六条 职工因停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存储购房补贴资金时,学校按规定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封存手续。
第七条 职工个人账户的购房补贴资金存款由银行按规定利率进行年度结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利息记入本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处
20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