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1996】33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压缩暂付款,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经费是学校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学校的各级领导及各单位有义务、有责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配合财务处加强暂付款的管理,切实做好定期清理暂付款的工作。
第三条 借款的管理办法:
(一)借款程序:
借款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和学校制定的《关于现金、支票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凡因公出差、购物预付款项,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北京科技大学暂付款凭证”三联式借款单,经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学校资金管理审批规定,经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无误,方予办理借款。
(二)若干细则:
1、借支现金,只限于因公出差、实习等差旅费的借款。
在现金使用限额(1000元)内的零星支出,可先由个人垫付,按报销规定贴报。超过现金使用限额的本市付款须使用支票支付,外地付款须提供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通过银行汇款办理付款结算。
2、凡购买材料、预付设备、加工修理、版面费、科研项目等借款,须附合同、协议或付款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等。
3、凡属短期因公出国借款,须附出国任务批件(或复印件),具备经济担保人,经外事处审批后,方予借款。
第四条 借款报销的管理办法:
(一)凡属差旅费等个人借款,自返校后三日起,应在两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遇寒暑假期,允许延迟到假期结束后十八天内办理报销,下同)。超过两周的,由财务处通知本人。
(二)因公出国人员借款,自回国后三日起,应在两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其借支的国际旅费、出国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外汇汇率折算。
(三)借款人在业务终了时,必须及时取得由税务或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发票(或票据),属于政府采购或资产管理范围的设备,应在办理相应手续后两周内到财务处报销,冲销借款。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报销手续的,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加罚。
(四)凡预付的设备、材料、加工修理、版面费、科研项目等借款,超过合同、协议期限未报账的,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尽快与对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并向校财务处及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情况。确实一时解决不了的,则先从单位自有资金或事业经费中预扣,并继续做好清款工作。
(五)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或将原始凭证遗失、毁损的,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以证实该款项支出的合法性。
(六)为了做好财务决算,每年终了前十天,除特殊情况外,适当控制借款。所有借款原则上应在当年度报销。
第五条 暂付款催报的管理办法:
(一)财务处在每年的5月、11月上旬,将各部门和单位借款超过期限未报人员,列出清单,以催款单方式通知各单位,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借款催报工作,并在接到催报单的当月中旬,将催报情况反馈到财务处。
(二)留学或其他出国人员,其出国时借支的出国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账与还款手续。若属不保留公职,或已调出我校的,由人事处负责通知本人及其目前所在单位或担保人督促其还款,还款时按现行汇率折算。
(三)对借款超过期限未报账且无特殊原因的,根据“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暂停办理借款。对清欠工作差的单位,必要时将暂停其借款。
(四)单位的借款,不因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变更而影响债权债务关系。单位撤并、分离的,在单位变动时,由学校组织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