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1996-01-01     点击量:178

校发【1996】27号

为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偿还等工作,稳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发[1994]43号、京政发[1994]71号、京政发[1992]35号、[94]财综字126号、(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及校发(1996)第04号文附件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性的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我校教职工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我校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1993年以前(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学校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由预算经费拨付。

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所在单位在发薪日后五日内,交存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大学高校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按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我校住房资金办公室负责全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交存额

(一)教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乘以单位交存率。

经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计算范围为现工资中职务工资、津贴、岗位工资三项。

(二)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5%交存率交纳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一致,1995年度1996年度均为5%,1997年为7%,以后每年递增1%,2000年达到10%。

(三)住房公积金月交存额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作变更。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计息

(一)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在一个计息年度内当年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足一年的按银行一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现承租非单元式公房(含两户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单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或住私房者存入之计息年度届满后,每年度均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一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

承租单元式公房(不含两户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单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其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校房管部门应会同校住房资金办公室,向北京大学分中心通报。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一)我校住房资金办公室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将北大分中心转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对账单”通过校内各部门发送到教职工个人手中。

(二)平时教职工可以通过住房资金办公室填写“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到北京大学分中心查询个人账户有关信息。

第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家庭购、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三)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一)教职工个人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中修和偿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应提交有关证明,并经所在部、处、院(系)与校房管部门审核后,由校住房资金办公室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北京大学分中心办理支取。

(二)在职职工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总额5%的房租时,应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部、处、院(系)提出申请,由所在部、处、院(系)与校房管部门依据该职工上年工资总额和上年所分摊房租核定超出数额,然后由职工持校住房资金办公室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每年三、四月份到北京大学分中心支取。分摊租金等于实纳房租除以家庭同住职工人数。

(三)住房公积金支取后,在个人账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交存额。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销户

(一)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持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北京大学分中心办理销户,并结清所销户内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资助部分)全部本息余额,退归销户人。

(二)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应持校住房资金办公室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校住房资金办公室办理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资助部分及应计利息)的转移手续。

(三)职工办理转移的住房公积金,仍按当年住房公积金的计息状态计息。

(四)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十条  对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启封

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交存住房公积金时,由我校住房资金办公室依据校人事处下达的止薪通知,填报“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将其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资助部分)结余本息封存在原账户内。封存期间,计息状态不变。恢复交存时,校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人事处下达的恢复通知,填写“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予以启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住房资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的实际工作,对校发[1996]27号文件做如下调整:

一、根据《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1999]42号)文件精神,优惠价购房职工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按下列公式计算补交的房价款:

改建公积金补交房价款=成本价×65%×0.6%×(65-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1-已竣工年限×1.5%)

二、交存率: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学校的交存率分别为5%,以后历年有所变动。即:1995、1996年交存率为5%,1997年为7%,1998至2001年为8%,2002年为10%。

三、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在一个计息年度内当年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足一年的按银行三个月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四、住房公积金的对账与查询: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使用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查询卡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具体查询方法为:

(一)在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ATM机上查询;

(二)网上查询,网址为:http://www.fw365.com

(三)电话查询:67606292

五、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条件为:

(一)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有住房;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的;

(四)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六、住房公积金的销户:

(一)职工退休后停止扣交公积金,在退休后由学校住房资金办公室统一办理销户手续;

       (二)出国定居的职工凭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到学校住房资金办公室办理销户手续;

(三)调离本市的职工凭户口迁出证明及调出单位证明到学校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办理销户手续;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凭户口注销证明到学校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办理销户手续;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需持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由单位统一办理。

七、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单位编号及该职工的新编号,由调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由单位经办人办理。

八、校办产业及承包单位等自筹解决岗位工资的单位,按照《关于校办产业人员返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校发[2002]11号)文件要求,每月返还工资时将公积金一并返还学校,由学校统一代交。

九、根据《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的通知》(校发[2002]46号)文件要求,后勤集团职工自2002年7月起,原公积金由学校负担,新增公积金由后勤集团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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