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外汇收支管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0-01-01     点击量:77

校财【[1996】18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根据国务院1980年12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暂行条例》和1993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结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校外汇收支管理统一由财务处负责。

第三条  我校各种外汇收入,包括科研收入、对外汉语培训以及各种资助、捐赠等均应及时上交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办理银行结汇手续。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办理外汇收入时,严禁工作人员用人民币私自调换截留应上缴的外币。

第五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交来的外汇,应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到开户银行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结汇,以实际结汇的人民币作为收入入账。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向国外订购设备及其他用途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凭有关合法手续自行到指定售汇银行换汇,不得直接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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