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0】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法人范围内的各级经济责任人及财务会计岗位,校内各类经济业务均受本制度约束。学校校办产业实体及后勤法人实体参照执行。
第三条 制定经济责任制的原则是:
1、依法办事。即在从事各项经济业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2、各司其职。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在自己的岗位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行使权力,既不可回避应履行的职权,又不可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
3、责权统一。凡有权处理经济业务的岗位必须承担岗位职权范围内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学校财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后勤社会化实体在成为法人前,实行二级管理。
第二章 经济岗位与责任
第五条 校长经济责任。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须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的财经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领导学校各项财经工作;
2、审定学校各项财经政策及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并优化配置学校各项资源;
3、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教育事业预算、基本建设预算);
4、审定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确保财务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责任并有效发挥作用;
5、对学校重要财务岗位人员的任用与变动提出建议;
6、重大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大额预算外支出、对外投资、银行贷款)的审定;
7、对外经济合同的签定(包括银行贷款、合作、承包、租赁等)。
第六条 主管财务校领导经济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主持学校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2、组织建立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调整校内经济政策;
3、组织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确保各项财务收支平衡;
4、合理管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发挥资金时间价值;
5、审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保证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与完整;
6、维护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审查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
8、对校长书面授权签订的经济合同负责。
第七条 分管校领导经济责任。
学校各分管校领导应在分管工作范围及权限内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体责任为:
1、熟悉并执行国家法律及学校财务制度;
2、对分管业务收入目标的实现以及预算支出的严肃性负责;
3、保证分管经费的合理安排与有效使用;
4、负责组织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支出以及对外投资项目的考察与论证或招标,并对论证或招标程序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5、分管负责校办产业的校领导要保证校办产业合法经营,完成费用返还及利益上交任务,对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6、对校长书面授权签订的经济合同负责。
第八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经济责任。
上述校领导经济责任中的重大支出项目及其他应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校长审定后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于集体决策事项应建立集体决策签字制,即通过“重大事项决策签字表”的形式,书面记录决策过程。在签字表中,相关当事人明确表达个人意见并签字。“签字表”随会议记录归档。
第九条 学院负责人经济责任。
学院负责人对本学院的经济工作负责,具体责任包括:
1、学习并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
2、合理有效使用各项经费,不挪用、转移预算资金。
3、依法组织各项收入,新设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截留应上交学校的各项收入;
5、不私自开立银行账号、不设“小金库”;
6、确保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完好与适用;
7、负责对本院经济工作及财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院财务人员的变动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十条 职能部、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职能部、处及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济工作负责。具体责任包括:
1、学习并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
2、落实并保证归口预算的执行;
3、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各项经费;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截留收入、不私自开立银行账号、不设“小金库”;
5、确保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完好与适用;
6、监督检查本部门财会人员的工作,财务人员的变动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十一条 财务机构的经济责任。财务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各项财经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机构的经济责任包括财务处长、副处长、科长及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1、财务处长的经济责任。
(1)认真学习并掌握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制定或调整校内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建议;
(3)依法多渠道组织各项收入;
(4)监督预算的执行;
(5)对本部门各项工作及工作人员负全面领导责任;
(6)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7)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8)负责学校财经制度的宣传贯彻与检查,监督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9)负有代表学校财务部门对二级财务机构指导、检查、监督及对财务人员变动的审查责任;
(10)负责制定财务处岗位责任制。
2、财务副处长的经济责任。
(1)认真学习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配合处长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对处长负责;
(3)对分管工作内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对财务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提出合理建议;
(5)与处长配合,负有对二级财务机构指导、检查、监督的责任。
3、财务科长的经济责任(包括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
(1)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科室内所涉及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管理权限内负直接责任;
(3)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4)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新情况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4、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包括基层财务人员)。
(1)结合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进行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2)对经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审查责任;
(3)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经济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经济责任考核制度。为确保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建立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学校党委负责组织对处级以上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同志参加的经济责任考核工作小组完成。
第十三条 建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负有经济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包括财务、基建、总务、科研、教务、研究生院、校办产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院院长),任职届满或因各种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逐步建立任期内日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副处级及以下经济责任人是否进行审计,视具体情况由校长或主管校长决定。
第十四条 将经济责任考核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考核随学校年度干部考核一起进行,考核结果归档。学校组织的干部考核范围以外人员的经济责任考核,按管理级次进行,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评。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考核结果、审计结果将作为经济责任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考核的基础上,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者要给予表扬;对履行经济责任并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将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考核和审计中,发现没有履行经济责任者,考核小组和审计机构可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者,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者,将依据法律法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单位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