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1996】53号修订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控制支出,减少学校损失,更好地发挥公费医疗对广大师生员工的医疗保障作用,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院借款的管理
1、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我校师生员工,经批准转校外住院、开支在1000元以上者,可以自学校借支票。
2、借款人持公费医疗证、住院通知单到校医院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校医院依据“公费医疗改革试行办法”及“公费医疗管理细则”,履行审批手续和足额收取借款抵押金后,方可由会计人员填制付款记账凭证、支款凭证和押金收款记账凭证。借款人持此凭证到校财务处会计科借款。
3、校财务处会计人员对借款人所持凭证应认真审核。确认付款记账凭证及所附支款凭证、押金收款记账凭证齐全,缺一不可;所填内容完整、用途明确(住院与治疗)、金额准确(无涂改);印章清晰、制单人(会计人员)签名盖章,确认凭证真实可靠后方可签发支票。
二、住院报销的管理
1、住院期间,自借第三张支票起,需将上一次所借支票与校医院结清,实行前次不清后次不借的原则。
2、住院结束,借款者需在二周内到校医院财务室办理报销。跨年报销,不得超过1月10日。
3、逾期报销者,自逾期日起,每日收取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罚金,逾期报销给学校造成损失者,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除没收借款抵押金外,暂停借用支票,并按损失金额从当事人工资或有关收入(含怃恤金)中逐月扣回,由校医院财务室向人事处提供名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扣罚。
三、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1、公开有关借款、报销等制度、标准,提高政策透明度,便于群众对制度理解及对工作人员的监督。
2、校医院建立催报制度,由专人对住院借款进行管理,及时催报,对到期未报者,及时通知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并自催报通知发出之日起,计收罚金。
3、定期申报拨款,校医院由专人负责向市卫生局申报拨款工作,于每月10日前申报上月的公费医疗拨款。
4、建立报表制度。由专人负责定期向卫生局上报规定报表,并向学校提供公费医疗住院经费收支月报表,于月初10日前报校财务处。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补充说明: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100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校发[1996]053号文件进行如下补充说明:
一、公费医疗借款范围不包括门诊和生育住院,所需费用完全由个人垫付。
二、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师生员工是指:
1、我校在册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医疗照顾(102)人员;
2、学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定向、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3、综合服务部人员。
三、就医地点。住院借款仅限按政策规定可以报销住院费的医院,包括由校医院批准转院的合同医院(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批准转院的其他专业医院。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批准转院须具备由该医院公费医疗办开具并盖章的全市统一“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
四、借款手续。借款人凭医院住院通知单(须加盖住院处的公章)或医院催款单,持公费医疗证、借款单,到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需写明借款日期、借款人姓名、所属单位及住址、用途(住院治疗科室)、借款金额(大小写),依次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校医院负责人签字。
五、交纳押金。学校按住院通知单或医院催款单的金额全额开出支票时,须收取借款押金。即学校只对公费医疗可报销部分办理借款,按政策由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予借款,由患者垫付。为简化手续、方便操作,根据不同情况按比例收取借款押金:
(一)医疗照顾人员、离休人员、学生住院借款,按支票面额的10%收取借款押金。
(二)在职职工住院借款,需交预付定额费500元及支票面额的10%作为借款押金;退休人员需交预付定额费400元及支票面额的10%作为借款押金。
(三)上述各类人员因特殊大病住院借款时,对需要安装人工器官,如:心脏瓣膜、心脏支架、化疗泵、人工晶体等以及发生其他需要自负的材料、器械等费用者,除按以上规定收取借款押金外,还需视患者自负的金额另收支票面额的20%~40%作为补充押金。对于安装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等自负比例较大的材料、器械,还需酌情增加押金比例。
六、报销时间。患者出院后,患者或其家属应在三日内将住院报销单据和住院余款交回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办理报销事宜。
七、报销手续。
(一)提交住院报销所需单据,包括:
1、诊断证明书;
2、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
3、医院费用清单收据;
4、住院费用结算单(明细结算清单)。
单笔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时,患者除提供上述单据原件外,还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和住院费用结算单(明细结算清单)复印件各一份。
(二)押金清算。住院报销单据收齐后由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上报市医保中心,经审批后再与患者联系。患者得到公费医疗财务科通知后,需携带借款押金收据、医疗证和公费医疗报销手册在指定时间来公费医疗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并进行押金清算。根据市医保中心审批结果,将借款押金同患者自负金额相抵,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