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1995】27修订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100号)文件精神和我校1995年3月通过的教职工公费医疗改革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住院及转院: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我校师生员工凭北京市统一发放公费医疗证或校医院发放的医疗证在校医院诊治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按北京市卫生局规定,坚持凭证就诊并认真书写病历,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门诊开药量,急诊病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一周量。对行动不便及某些特殊慢性病患者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
(三)病人校内住院由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住院病人需先交住院押金,遵守住院制度,服从治疗,是否需要陪住,由主治医师决定。通知出院后,应立即办理出院手续,逾期三日后住院费用全部自负。
(四)按学校公费医疗改革办法规定,在职教职工校内看病门诊及住院药费年度在500元(含500元)以下、退休职工在400元以下者全部自负,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自负50%,转校外门诊看病一切费用自理。
(五)享受102门诊人员转外院看病,按卫生局规定取消记账单,自付现金,回学校按规定报销。
(六)疑难疾病由于校医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时,由经治医师填写转诊会诊单,经本科科主任或指定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会诊同意并签字后,方能转合同医院。转诊单盖章当月一次有效。
(七)按分区分级医疗的规定,校医院转诊只限合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若北大三院因设备和技术所限而须转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时需开具该院的转诊证明,经校医院重新审定,方能有效,特殊情况需我校直接转某专科医院时,必须经科主任或指定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会诊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外地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联合体、门诊部、卫生院、分院、保健中心、咨询中心及民办、军队医院均不在转院范围内。
(八)转外省市治疗,需办理病情摘要、转院证明,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方能转院治疗。
(九)校内外住院预付费及押金规定(押金用于公费医疗规定以外的开支,如一次性针头、空调费等,未动用者,结算时退还本人):
1、离退休人员、学生校内住院收押金100元,教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预收医疗费1000元。
2、关于校外住院预付费及押金的具体规定参见《北京科技大学公费医疗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医药费报销范围及手续:
(一)教职工经批准转外院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在职教职工校内外门诊总医药费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退休教职工校内外门诊总医药费年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报销85%。
(二)转院报销(包括享受102待遇人员、离休人员)时必须持转诊单、医疗费收据、处方底方,代号药及新药须附说明方可报销。
(三)凡因公外出,实习、探亲发生急症病,可在就近一个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时凭本单位出差或探亲证明及医院正式收据,急诊证明(或病历)和处方底方,经审核后各类病人按规定报销,慢性病一律不予报销。
(四)中草药限在我院中草药房购买,特殊情况外购,需盖有我院中草药房外购章,并限在公立药品门市部购买,一次不得超过七付,报销时持中药处方,按规定报销。自行外购的西药、中成药不予报销。
(五)学生寒暑假返乡期间,因病急诊就医需持诊断书和处方可按规定报销,但报销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乡期间按国家规定公费医疗额度的两倍(即15元)。慢性病一律不予报销。
(六)我校学生因病休学并保留学籍者,必须在县级以上的同一个医院就医,其费用报销,最高限额为年额定公费医疗标准的两倍,超过部分自负。
(七)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公伤、职业病患者的本病用药凭处方全部报销(包括校医院用药)。
(八)因病需要,经合同医院出具证明安装外国进口的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人造关节、人工晶体等),均按国家规定标准限额予以报销,其余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九)凡住院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按国家规定标准限额报销,超过部分由患者个人自理。
第四条 以下不属公费医疗范围报销的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一)属北京市规定的自费药品,药准字以外的其他批号和无任何批号的品种以及科研临床用药。
(二)按学校规定各种进口药品、中外合资生产的药品,各种口服液、补牙光敏材料等均自理。
(三)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以及自杀抢救的医药费。
(四)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
(五)北京市规定的挂号费、医疗咨询费、特护费、出诊费、煎药费、查体费、气功费、陪住费、防疫费、各种健康预测费、取暖费、验光费、救护车费、镶牙、配眼镜及各种矫形、整形美容手术等检查、治疗费。
(六)未经医院同意的自购药品或未经转诊手续自去外院诊疗的医药费。
第五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公费医疗管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校公费医疗管委会的常设机构为公费医疗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医院,由一名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我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规定,凡发现有伪造校医院及外院医生签名的转诊单、诊断书、处方或其他证明,擅自出借公费医疗证,伪冒他人就诊,涂改各种单据及其他营私舞弊行为者,医院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要责令当事人交出三倍该次医药费用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