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薪金发放方式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2-11-22     点击量:201

校发[2002]8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现金管理,规范纳税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薪金是指由学校财务支出的、支付给学校在职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课时补贴及其他酬金等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第三条  薪金发放方式以银行发放为主,现金发放为辅。除科研提成和科研津贴外,其他薪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发放。

第四条  工资及津、补贴发放

凡由学校预算支出的工资及津、补贴(包括:基本薪、津贴、补贴、校特补、政府贴、岗位薪及其他补贴等)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于每月6日前打入职工银行工资账户(即:原学校发放的两次工资合并为一次,作为第一张工资条)。

第五条  课时津贴及各单位自有奖福利金的发放

各单位(包括后勤集团)如需要发放课时津贴及其他由单位自有资金发放的奖福利金,须于发放当月15日前编制发放明细表(附软盘),履行审批程序后报到财务处,于每月20日前通过职工银行工资账户统一发放(作为第二张工资条)。

第六条  科研提成和科研津贴的支取

支取科研提成和科研津贴时,须视取得提成或津贴人员的身份情况选择填写相应表格,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提现。

1、取得提成或津贴的人员为学校在职职工时,须填写“各项薪金发放明细表”(见附表1),或用财务处提供的程序自行用A4纸打印。

2、取得提成或津贴的人员为非学校在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学生等)时,须填写“各项补助费发放明细表”(见附表2)。

经办人须对表格填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管庄校区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薪金发放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各项薪金发放明细表

2、各项补助费发放明细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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