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2]8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现金管理,规范纳税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薪金是指由学校财务支出的、支付给学校在职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课时补贴及其他酬金等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第三条 薪金发放方式以银行发放为主,现金发放为辅。除科研提成和科研津贴外,其他薪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发放。
第四条 工资及津、补贴发放
凡由学校预算支出的工资及津、补贴(包括:基本薪、津贴、补贴、校特补、政府贴、岗位薪及其他补贴等)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于每月6日前打入职工银行工资账户(即:原学校发放的两次工资合并为一次,作为第一张工资条)。
第五条 课时津贴及各单位自有奖福利金的发放
各单位(包括后勤集团)如需要发放课时津贴及其他由单位自有资金发放的奖福利金,须于发放当月15日前编制发放明细表(附软盘),履行审批程序后报到财务处,于每月20日前通过职工银行工资账户统一发放(作为第二张工资条)。
第六条 科研提成和科研津贴的支取
支取科研提成和科研津贴时,须视取得提成或津贴人员的身份情况选择填写相应表格,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提现。
1、取得提成或津贴的人员为学校在职职工时,须填写“各项薪金发放明细表”(见附表1),或用财务处提供的程序自行用A4纸打印。
2、取得提成或津贴的人员为非学校在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学生等)时,须填写“各项补助费发放明细表”(见附表2)。
经办人须对表格填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管庄校区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薪金发放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各项薪金发放明细表
2、各项补助费发放明细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