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人薪发[1994]11号通知、京财[1995]2666号、校发[2004]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乘坐火车的均报销硬座车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者,可报销硬卧票。乘轮船的报销四等舱位。探亲不得报销月票、飞机票。
第三条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四条 探亲途中必须中途转车,并在中途住宿的,不论中途住宿天数,只允许凭据报销一天的40元以下的住宿费。
第五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票、住宿费),在本人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津贴)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凭票据报销。
第六条 探亲期间,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离休干部除享受在职干部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此经费由离退休经费列支。
第八条 根据组通字(92)17号文件,对离休干部用车实行交通费包干,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50元,处级每人每月30元,其他每人每月20元。
第九条 凡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在校内无住房、无床位并且居住地距校本部5公里以远,可以享受交通补贴。
第十条 居住地距校本部10公里以远的(西三旗小区、望京小区等),每人每月80元,每年发放12个月;居住地距校本部5~10公里的(嘉铭园小区、宝盛北里小区等),每人每月70元,每年发放12个月。
第十一条 学校开支工资人员的交通补贴由学校负担;实行工资返还政策单位的职工交通补贴由该单位负担,随工资一并返还,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职工交通补贴发放明细表》或变更通知,将补贴打入相关职工工资账户或停止发放。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补贴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解决居住校外职工上班交通问题的办法同时取消。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补贴办法仅适用于校本部,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