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2-01-01     点击量:186

校发【2002】32号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促进学校房屋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修购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购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学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资金。

房屋修缮主要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维修;仪器设备购置主要指为教学、实验服务的仪器设备和图书等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和道路维修改造。

凡涉及学校长期出租或转为对校办企业投资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的维修改造费用,不应包括在修购专款之内。

第三条  项目申请

(一)修购项目的确定。在符合修购专款支持范围的前提下,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修购项目计划,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二)归口部门根据学校确定的修购项目,按规定编制或组织编制项目文本,内容包括项目内容、经费预算(含自筹资金)、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进行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

根据文件要求,修购项目要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匹配比例一般不低于申请修购专款的20%。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配套资金原则上由学校解决,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配套资金原则上由校内申请单位自筹解决。

(三)财务处负责组织各归口的项目文本,向主管部门申请修购专款,报送书面报告及项目文本。

第四条  修购项目管理

(一)实行归口管理。在归口校长的领导下,由职能处进行修购项目的管理,分工负责。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类项目的申报(包括项目建议,编写项目文本,进行项目论证)、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总结及建立项目档案等工作;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的申报(包括项目建议、组织、审查项目文本,组织项目论证)、协助落实配套资金、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总结及建立项目档案等工作;财务处负责修购项目资金的申请、经费下达、专项资金核算、编制年度项目资金决算及建立项目财务档案等工作。

(二)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全程管理;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同时,在项目建设所在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专门负责本单位的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可根据需要确定子项目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归口部门须将所确定的部门项目负责人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预算下达后,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及预算,对已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向归口部门下拨项目经费,明确经费开支范围,按项目单独核算。资金使用,除执行学校日常经费审批程序以外,必须经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开支。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的归口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或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项目开支范围的规定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此外,归口单位须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的执行情况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各项目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项目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撤销或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完工后的经费节余,由学校收回,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于学校其他修购项目。

第六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归口部门组织验收,编写验收报告。对照申报文本编写项目总结、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总结须报财务处汇总。

(二)财务处于年终按规定编报年度项目决算,并附详细说明。

对未完工项目要单独说明,待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编报项目预算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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