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3】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03]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
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政府采购具体范围遵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凡政府采购预算表所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或品目必须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中,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采购形式组织实施,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形式进行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分散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处牵头、实验室管理处协助,分工管理。
(一)财务处的职责为:
1、统一布置政府采购工作;
2、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
3、监督检查学校的政府采购活动,制定学校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4、按要求编制学校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二)实验室管理处的职责为:
1、审核汇总学校各部门和单位下年度政府采购申请;
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3、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4、配合财务处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统计表。
第八条 提交申请
实验室管理处应在学校编制下年度预算前向校内各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凡采购《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中货物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采购理由、标的名称、用途、数量、技术要求、计划采购时间、采购资金来源等,由单位主管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学校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学校年度预算的组成部分。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申请按规定时间统一汇总并交财务处,经学校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条 实施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批复后,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制定学校统一采购的范围和实施计划,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部门或单位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财务处汇总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供货商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学校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包括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实验室管理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会同实验室管理处、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03]6号)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